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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先秦两汉 - Pre-Qin and Han》 | Related resources |
《史书 - Histories》 | Related resources |
《后汉书 - Hou Han Shu》 | [Northern and Southern] 420-445 | Books referencing 《后汉书》 Library Resources |
《列传》 | Library Resources |
《张法滕冯度杨列传》 | Library Resources |
6 | 张法滕冯... : | 雄每行部,录囚徒,察颜色,多得情伪,长吏不奉法者皆解印绶去。 |
《汉代之后 - Post-Han》 |
《宋明 - Song-Ming》 |
《太平御览》 | [Northern Song] 977-984 | Library Resources |
《刑法部五》 | Library Resources |
《听讼》 | Library Resources |
9 | 听讼: |
《后汉书》曰:陈宠辟司徒鲍昱府。是时三府掾属专尚交流,以不肯视事为高。宠常非之,独勤心物务,数为昱陈当代便宜。昱高其能,转为辞曹,掌天下狱讼。《读汉志》曰:三公掾属二十四人,有辞曹主辞讼事也。其所平决,无不厌服众心。时司徒辞讼久者数十年,事类溷错,易为轻重,不良吏得生因缘。因缘谓依附以生轻重也。宠为昱撰《辞讼比》七卷,决事科二条,皆以事类相从。昱奏上之。其后公府奉以为法。 又曰:王涣为洛阳令,以平正居身,得宽猛之宜。其冤嫌久讼,历政所不断,法理所难平者,莫不曲尽情诈,压塞群疑。又能以谲数发掷奸服,谲诈数术也。京师称叹,以为涣有神算。 又曰:法雄为青州刺史,界内肃清。雄每行部,录囚徒,察颜色知情伪,长吏不奉法,即解印去之。 |
《刑法部六》 | Library Resources |
《决狱》 | Library Resources |
6 | 决狱: |
《后魏书》曰:吴良为议郎。永平中,车驾近出,而信阳侯阴就干突禁卫,车府令徐匡钩就车,收御者送狱。钩,留也。诏书遣匡。乃自系。良上言曰:“信阳侯就,倚恃外戚,干犯乘与,无人臣礼,为大不敬。匡执法守正,反下于理,臣恐圣化由是而弛。”帝虽赦匡,犹左转良为即丘长。 又曰:寒朗字伯奇,永平中以谒者守侍御史,与三府掾共按楚狱颜忠、王平,辞及隧乡侯耿建、曲成侯刘建。建等辞未尝与忠、平相见。是时显宗怒甚,吏皆惶恐,诸所连及,率一切陷入,无敢以情恕者。朗心伤其冤,试以建等物色独问忠、平,而二人错愕不能对。朗知其诈,乃上言建等无奸,专为忠、平所诬,疑天下无辜类多如此。帝曰:“即如是,四侯无事,何不早奏,久系至今耶?”朗曰:“臣恐海内别有发其奸者,故未敢时上。”帝怒骂曰:“吏持两端,促提下。”左右方引去,朗曰:“愿一言而死。小臣不敢欺,欲助国耳。臣见考囚者咸共言妖恶大故,臣子所宜同嫉。今出之不如入之,可无后责。是以考一连十,考十连百。又公卿朝会,陛下问以得失,皆言旧制大罪,祸及九族,陛下大恩,才止于身,天下幸甚。及其归舍,口虽不言,而仰屋窃叹。臣今所陈,诚死无悔。”帝意解,诏遣朗出。后二日,车驾幸洛阳狱录囚徒,理出者千馀人。 又曰:虞翊为司隶校尉,临终,谓其子曰:“吾为朝歌长,煞贼数百,其中必有冤者。自此二十馀年,家门不增一口,斯获罪于天也。” 又曰:法雄为青州刺史,每行部,录囚徒,察颜色,多得情伪。长吏不奉法者,皆解印绶去。 又曰:三府举袁安能理剧,拜楚郡太守。是时楚王英反,辞所连及,系者数千人。显宗怒甚,吏案之急,迫痛自诬,死者甚众。安到郡,不入府,先往案狱,理其无明验者,条上出之。府丞、掾吏皆叩头争,以为“阿附反虏,法与同罪,不可。”安曰:“如有不合,太守自当坐之,不以相及也。”遂分别具奏。帝感悟,即报许,得出者四百馀人。 又曰:郭躬家代衣冠。父弘,习《小杜律》,前书:杜周,武帝时为廷尉,御史大夫断狱深刻,少子延年亦明法律,宣帝时又为御史大夫。对父,故言小。太守寇恂以弘为决曹掾,断狱至三十年,用法平。诸为弘所决者,退无怨情,郡内比之东海于公。年九十五卒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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