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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
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檢索類型: 段落
條件1: 提到 「其次,賢王制禮樂法度」 符合次數:2.
共2段落。第1頁,共1頁。

先秦兩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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兵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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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馬法

[春秋 - 戰國 (公元前772年 - 公元前221年)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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仁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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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仁本:
其次,賢王制禮樂法度,乃作五刑,興甲兵,以討不義。巡狩省方,會諸侯,考不同。其有失命亂常,背德逆天之時,而危有功之君,偏告于諸侯,彰明有罪。乃告于皇天上帝,日月星辰,禱于后土四海神祇,山川冢社,乃造于先王。然後冢宰徵師于諸侯曰:「某國為不道,征之。以某年月日,師至于某國會天子正刑。」

漢代之後

隋唐

群書治要

[唐] 631年 電子圖書館

卷三十三

電子圖書館

司馬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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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司馬法:
其次,賢王,制禮樂法度,乃作五刑,興甲兵,以討不義,巡狩省方,會諸侯,考不同,其有失命,亂常圮德,逆天之時,遍告于諸侯,章明有罪,天子正刑,刑者,正天子之法也。刑以征不義,伐不從王者之法也。冢宰與伯伯作百官二字布命於軍曰:入罪國國作人之地,無暴神衹,無行田獵,無有暴虐,無弃弃作毁土功,無燔墻屋,無伐樹木,無取六畜,無取禾粟,無取器械,見其老幼,奉歸勿傷,雖遇壯者,不校勿敵,敵若傷之,醫藥歸之,既誅有罪,王及諸侯修正其國,舉賢更立,明正復職。王者與四方諸侯伐無道之國,整頓其民人,舉賢良更立為君,奉尊王法,復五官之職事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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