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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範圍: 檢索類型: 段落 |
條件1: 提到 「維敬五刑,以成三德」 符合次數:7. |
共7段落。第1頁,共1頁。 |
《先秦兩漢》 | 相關資源 |
《儒家》 | 相關資源 |
《孔叢子》 | [東漢 - 三國 (25年 - 265年)] | 提到《孔叢子》的書籍 電子圖書館 相關資源 |
《刑論》 | 電子圖書館 |
4 | 刑論: | 《書》曰:「茲殷罰有倫。」子張問曰:「何謂也?」孔子曰:「不失其理之謂也。今諸侯不同德。每君異法,折獄無倫,以意為限,是故知法之難也。」子張曰:「古之知法者與今之知法者異乎?」孔子曰:「古之知法者能遠獄,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。不失有罪,其於恕寡矣;能遠於獄,其於防深矣。寡恕近乎濫,防深治乎本。《書》曰:『維敬五刑,以成三德』,言敬刑所以為德矣。」 |
《史書》 | 相關資源 |
《漢書》 | [新 - 東漢] 36年-111年 | 提到《漢書》的書籍 電子圖書館 |
《傳》 | 電子圖書館 |
《外戚傳》 | 提到《外戚傳》的書籍 電子圖書館 |
《外戚傳下》 | 電子圖書館 |
11 | 外戚傳下: | 《書》云「高宗肜日,粵有雊雉。祖己曰:『惟先假王正厥事。』」又曰「雖休勿休,惟敬五刑,以成三德。」即飭椒房及掖庭耳。今皇后有所疑,便不便,其條刺,使大長秋來白之。吏拘於法,亦安足過?蓋矯枉者過宜,古今同之。且財帛之省,特牛之祠,其於皇后,所以扶助德美,為華寵也。咎根不除,災變相襲,祖宗且不血食,何戴侯也!傳不云乎?「以約失之者鮮。」審皇后欲從其奢與?朕亦當法孝武皇帝也,如此則甘泉、建章可復興矣。世俗歲殊,時變日化,遭事制宜,因時而移,舊之非者,何可放焉!君子之道,樂因循而重改作。昔魯人為長府,閔子騫曰:「仍舊貫如之何?何必改作!」蓋惡之也。《詩》云:「雖無老成人,尚有典刑,曾是莫聽,大命以傾。」孝文皇帝,朕之師也。皇太后,皇后成法也。假使太后在彼時不如職,今見親厚,又惡可以踰乎!皇后其刻心秉德,毋違先后之制度,力誼勉行,稱順婦道,減省群事,謙約為右。其孝東宮,毋闕朔望,推誠永究,爰何不臧!養名顯行,以息眾讙,垂則列妾,使有法焉。皇后深惟毋忽! |
《後漢書》 | [南北朝] 420年-445年 | 提到《後漢書》的書籍 電子圖書館 |
《列傳》 | 電子圖書館 |
《郭陳列傳》 | 電子圖書館 |
16 | 郭陳列傳: | 三遷,肅宗初,為尚書。是時承永平故事,吏政尚嚴切,尚書決事率近於重。寵以帝新即位,宜改前世苛俗。乃上疏曰:「臣聞先王之政,賞不僭,刑不濫,與其不得已,寧僭不濫。故唐堯著典,『眚災肆赦』;周公作戒,『勿誤庶獄』;伯夷之典,『惟敬五刑,以成三德』。由此言之,聖賢之政,以刑罰為首。往者斷獄嚴明,所以威懲姦慝,姦慝既平,必宜濟之以寬。陛下即位,率由此義,數詔群僚,弘崇晏晏。而有司執事,未悉奉承,典刑用法,猶尚深刻。斷獄者急於篣格酷烈之痛,執憲者煩於詆欺放濫之文,或因公行私,逞縱威福。夫為政猶張琴瑟,大弦急者小弦絕。故子貢非臧孫之猛法,而美鄭喬之仁政。《詩》云:『不剛不柔,布政優優。』方今聖德充塞,假于上下,宜隆先王之道,蕩滌煩苛之法。輕薄箠楚,以濟群生;全廣至德,以奉天心。」帝敬納寵言,每事務於寬厚。其後遂詔有司,絕鉆鑽諸慘酷之科,解妖惡之禁,除文致之請讞五十餘事,定著于令。是後人俗和平,屢有嘉瑞。 |
《經典文獻》 | 相關資源 |
《尚書》 | [春秋 (公元前772年 - 公元前476年)] | 提到《尚書》的書籍 電子圖書館 資料來源 相關資源 |
《周書》 | 電子圖書館 |
《呂刑》 | 提到《呂刑》的書籍 電子圖書館 |
5 | 呂刑: | 王曰:「嗚呼!念之哉。伯父、伯兄、仲叔、季弟、幼子、童孫,皆聽朕言,庶有格命。今爾罔不由慰曰勤,爾罔或戒不勤。天齊于民,俾我一日,非終惟終,在人。爾尚敬逆天命,以奉我一人!雖畏勿畏,雖休勿休。惟敬五刑,以成三德。一人有慶,兆民賴之,其寧惟永。」 |
《漢代之後》 |
《魏晉南北朝》 |
《三國志》 | [西晉] 265年-300年 | 電子圖書館 |
《魏書二十二》 | 電子圖書館 |
《陳羣傳子泰》 | 電子圖書館 |
3 | 陳羣傳子... : | 時太祖議復肉刑,令曰:「安得通理君子達於古今者,使平斯事乎!昔陳鴻臚以為死刑有可加於仁恩者,正謂此也。御史中丞能申其父之論乎?」羣對曰:「臣父紀以為漢除肉刑而增加笞,本興仁惻而死者更衆,所謂名輕而實重者也。名輕則易犯,實重則傷民。書曰:『惟敬五刑,以成三德。』易著劓、刖、滅趾之法,所以輔政助教,懲惡息殺也。且殺人償死,合於古制;至於傷人,或殘毀其體而裁翦毛髮,非其理也。若用古刑,使淫者下蠶室,盜者刖其足,則永無淫放穿窬之姦矣。夫三千之屬,雖未可悉復,若斯數者,時之所患,宜先施用。漢律所殺殊死之罪,仁所不及也,其餘逮死者,可以刑殺。如此,則所刑之與所生足以相貿矣。今以笞死之法易不殺之刑,是重人支體而輕人軀命也。」時鍾繇與羣議同,王朗及議者多以為未可行。太祖深善繇、羣言,以軍事未罷,顧衆議,故且寢。 |
《隋唐》 |
《群書治要》 | [唐] 631年 | 電子圖書館 |
《卷二》 | 電子圖書館 |
《尚書》 | 電子圖書館 |
149 | 尚書: | 王曰:鳴呼,伯父伯兄,仲叔季弟,幼子童孫,皆聽朕言,皆王同姓有父兄弟子孫列者也。爾尚敬逆天命,以奉我一人,雖畏勿畏,雖休勿休,汝當庶幾敬逆天命,以奉我一人之戒,行事雖見畏,勿自謂可敬畏,雖見美,勿自謂有德美。惟敬五刑,以成三德,一人有慶,兆民賴之。先戒以勞謙之德,次教以惟敬五刑,所以成剛柔正直之三德也。天子有善,則兆民賴之。 |
《卷四十九》 | 電子圖書館 |
《傅子》 | 電子圖書館 |
13 | 傅子: | 立善防惡謂之禮,禁非立是謂之法,法者所以正不法也。明書禁令曰法,誅殺威罰曰刑,治世之民,從善者多,上立德而下服其化,故先禮而後刑也。亂世之民,從善者少,上不能以德化之,故先刑而後禮也。周書曰:小乃不可不殺,乃有大罪,非終,乃惟眚灾,然則心惡者,雖小必誅,意善過誤,雖大必赦,此先王所以立刑法之本也。禮法殊塗而同歸,賞刑遞用而相濟矣。是故聖帝明王,惟刑之恤,惟敬五刑以成三德,若乃暴君昏主,刑殘法酷,作五虐之刑,設炮烙之辟,而天下之民無所措其手足矣。故聖人傷之,乃建三典,殊其輕重,以定厥中,司寇行刑,君為之不舉樂,哀矜之心至也。八辟議其故而宥之,仁愛之情篤也。 |
共7段落。第1頁,共1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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