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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法法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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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法法:
不法法則事毋常,法不法則令不行,令而不行,則令不法也。法而不行,則修令者不審也。審而不行,則賞罰輕也。重而不行,則賞罰不信也。信而不行,則不以身先之也。故曰:「禁勝於身,則令行於民矣」。

2 法法:
聞賢而不舉,殆。聞善而不索,殆。見能而不使,殆。親人而不固,殆。同謀而離,殆。危人而不能,殆。廢人而復起,殆。可而不為,殆。足而不施,殆。幾而不密,殆。人主不周密,則正言直行之士危。正言直行之士危,則人主孤而毋內。人主孤而毋內,則人臣黨而成群。使人主孤而毋內,人臣黨而成群者,此非人臣之罪也,人主之過也。

3 法法:
民毋重罪,過不大也;民毋大過,上毋赦也;上赦小過,則民多重罪,積之所生也。故曰:「赦出則民不敬,惠行則過日益」。惠赦加於民,而囹圄雖實,殺戮雖繁,姦不勝矣。故曰:「邪莫如蚤禁之」。赦過遺善,則民不勵。有過不赦,有善不遺,勵民之道,於此乎用之矣。故曰:「明君者事斷者也」。

4 法法:
君有三欲於民,三欲不節,則上位危。三欲者何也?一曰求,二曰禁,三曰令。求必欲得,禁必欲止,令必欲行。求多者,其得寡,禁多者,其止寡。令多者,其行寡。求而不得,則威日損。禁而不止,則刑罰侮。令而不行,則下凌上,故未有能多求而多得者也,未有能多禁而多止者也;未有能多令而多行者也;故曰:「上苛則下不聽」,下不聽而彊以刑罰,則為人上者眾謀之矣,為人上而眾謀之,雖欲毋危,不可得也。號令已出,又易之。禮義已行,又止之。度量已制,又頡之。刑法已錯,又移之;如是,則慶賞雖重,民不勸也。殺戮雖繁,民不畏也。故曰:「上無固植,下有疑心。國無常經,民力必竭。數也。」

5 法法:
明君在上位,民毋敢立私議自貴者。國毋怪嚴,毋雜俗,毋異禮,士毋私議,倨傲易令,錯儀、畫制、作議者,盡誅,故彊者折,銳者挫,堅者破,引之以繩墨繩之以誅僇,故萬民之心皆服而從上,推之而往,引之而來,彼下有立其私議自貴,分爭而退者,則令自此不行矣。故曰:「私議立則主道卑矣。」況主倨傲易令,錯儀畫制,變易風俗,詭服殊說猶立。上不行君令,下不合於鄉里,變更自為,易國之成俗者,命之曰不牧之民。不牧之民,繩之外也,繩之外誅,使賢者食於能,鬥士食於功。賢者食於能,則上尊而民從,鬥士食於功,則卒輕患而傲敵,上尊而民從,卒輕患而傲敵,二者設於國,則天下治而主安矣。

6 法法:
凡赦者,小利而大害者也,故久而不勝其禍。毋赦者,小害而大利者也,故久而不勝其福。故赦者,奔馬之委轡,毋赦者,痤睢之礦石也。爵不尊,祿不重者,不與圖難犯危,以其道為未可以求之也。是故先王制軒冕,所以著貴賤不求其美。設爵祿,所以守其服,不求其觀也。使君子食於道,小人食於力。君子食於道,則上尊而民順。小人食於力,則財厚而養足。上尊而民順,財厚而養足,四者備體,則胥足上尊時而王不難矣。

7 法法:
文有三侑,武毋一赦。惠者多赦者也,先易而後難,久而不勝其禍。法者先難而後易,久而不勝其福;故惠者民之仇讎也,法者民之父母也。太上以制制度,其次失而能追之,雖有過,亦不甚矣。

8 法法:
明君制宗廟,足以設賓祀,不求其美。為宮室臺榭,足以避燥溼寒暑,不求其大。為雕文刻鏤,足以辨貴賤,不求其觀;故農夫不失其時,百工不失其功,商無廢利,民無游日,財無砥墆,故曰:「儉其道乎!」

9 法法:
令未布而民或為之,而賞從之,則是上妄予也;上妄予,則功臣怨。功臣怨,而愚民操事於妄作。愚民操事於妄作,則大亂之本也。令未布而罰及之,則是上妄誅也;上妄誅則民輕生,民輕生則暴人興,曹黨起而亂賊作矣令已布而賞不從,則是使民不勸勉,不行制,不死節民不勸勉,不行制,不死節,則戰不勝而守不固。戰不勝而守不固,則國不安矣。令已布而罰不及,則是教民不聽,民不聽,則彊者立;彊者立,則主位危矣;故曰:「憲律制度必法道,號令必著明,賞罰必信密,此正民之經也。

10 法法:
凡大國之君尊,小國之君卑。大國之君所以尊者,何也?曰:「為之用者眾也。」小國之君所以卑者,何也?曰:「為之用者寡也。」然則為之用者眾則尊,為之用者寡則卑,則人主安能不欲民之眾為己用也。使民眾為己用奈何?曰:「法立令行」,則民之用者眾矣。法不立,令不行,則民之用者寡矣;故法之所立,令之所行者多。而所廢者寡,則民不誹議;民不誹議,則聽從矣。法之所立,令之所行,與其所廢者鈞,則國毋常經;國毋常經,則民妄行矣。法之所立,令之所行者寡,而所廢者多,則民不聽;民不聽,則暴人起而姦邪作矣。

11 法法:
計上之所以愛民者,為用之愛之也。為愛民之故,不難毀法虧令,則是失所謂愛民矣。夫以愛民用民,則民之不用明矣。夫至用民者,殺之危之,勞之苦之,飢之渴之,用民者將致之此極也,而民毋可與慮害己者。明王在上,法道行於國,民皆舍所好而行所惡。故善用民者,軒冕不下儗,而斧鉞不上因。如是,則賢者勸而暴人止;賢者勸而暴人止,則功名立其後矣;蹈白刃,受矢石,入水火,以聽上令;上令盡行,禁盡止,引而使之,民不敢轉其力。推而戰之,民不敢愛其死,不敢轉其力,然後有功;不敢愛其死,然後無敵;進無敵,退有功,是以三軍之眾,皆得保其首領,父母妻子,完安於內;故民未嘗可與慮始,而可與樂成功。是故仁者知者有道者不與大慮始。

12 法法:
國無以小與不幸而削亡者,必主與大臣之德行失於身也,官職法制政教失於國也,諸侯之謀慮失於外也,故地削而國危矣。國無以大與幸而有功名者,必主與大臣之德行得於身也,官職法制政教得於國也,諸侯之謀慮得於外也,然後功立而名成。然則國何可無道?人何可無求?得道而導之,得賢而使之,將有所大期於興利除害;期於興利除害,莫急於身,而君獨甚。傷也,必先令之失。人主失令而蔽,已蔽而劫,已劫而弒。

13 法法:
凡人君之所以為君者,勢也;故人君失勢,則臣制之矣。勢在下,則君制於臣矣;勢在上,則臣制於君矣;故君臣之易位,勢在下也。在臣期年,臣雖不忠,君不能奪也。在子期年,子雖不孝,父不能服也。故春秋之記,臣有弒其君,子有弒其父者矣;故曰:「堂上遠於百里,堂下遠於千里,門廷遠於萬里;」今灸者一日,百里之情通矣,堂上有事,十日而君不聞。此所謂遠於百里也。灸者十日,千里之情通矣;堂下有事,一月而君不聞,此所謂遠於千里也。灸者百日,萬里之情通矣;門廷有事,期年而君不聞,此所謂遠於萬里也;故請入而不出,謂之滅,出而不入,謂之絕。入而不至,謂之侵。出而道止,謂之壅。滅絕侵壅之君者,非杜其門而守其戶也,為政之有所不行也;故曰:「令重於寶,社稷先於親戚,法重於民,威權貴於爵祿」,故不為重寶輕號令,不為親戚後社稷,不為愛民枉法律,不為爵祿分威權,故曰:勢非所以予人也。

14 法法:
政者,正也;正也者,所以正定萬物之命也。是故聖人精德立中以生正,明正以治國,故正者所以止過而逮不及也。過與不及也,皆非正也。非正,則傷國一也。勇而不義,傷兵。仁而不法,傷正。故軍之敗也,生於不義。法之侵也,生於不正,故言有辯而非務者。行有難而非善者;故言必中務,不苟為辯。行必思善,不苟為難。

15 法法:
規矩者,方圜之正也,雖有巧目利手,不如拙規矩之正方圜也;故巧者能生規矩,不能廢規矩而正方圜。雖聖人能生法,不能廢法而治國;故雖有明智高行,倍法而治,是廢規矩而正方圜也。

16 法法:
一曰,凡人君之德行威嚴,非獨能盡賢於人也,曰人君也,故從而貴之,不敢論其德行之高卑。有故,為其殺生,急於司命也。富人貧人,使人相畜也。貴人賤人,使人相臣也;人主操此六者以畜其臣,人臣亦望此六者以事其君;君臣之會,六者謂之謀。六者在臣期年,臣不忠,君不能奪。在子期年,子不孝,父不能奪;故春秋之記,臣有弒其君,子有弒其父者;得此六者而君父不智也,六者在臣,則主蔽矣,主蔽者,失其令也,故曰:令入而不出,謂之蔽,令出而不入,謂之壅。令出而不行,謂之牽。令入而不至,謂之瑕。牽、瑕、蔽、壅之事君者,非敢杜其門而守其戶也,為令之有所不行也;此其所以然者,由賢人不至而忠臣不用也;故人主不可以不慎其令;令者,人主之大寶也,一曰,賢人不至,謂之蔽。忠臣不用,謂之塞。令而不行,謂之障。禁而不止,謂之逆。蔽塞障逆之君者,不敢杜其門而守其戶也,為賢者之不至,令之不行也。

17 法法:
凡民從上也,不從口之所言,從情之所好者也;上好勇,則民輕死;上好仁,則民輕財;故上之所好,民必甚焉;是故明君知民之必以上為心也,故置法以自治,立儀以自正也;故上不行,則民不從,彼民不服法死制,則國必亂矣;是以有道之君,行法修制,先民服也。

18 法法:
凡論人有要:矜物之人,無大士焉,彼矜者,滿也;滿者,虛也。滿虛在物,在物為制也,矜者,細之屬也。凡論人而遠古者,無高士焉。既不知古而易其功者,無智士焉。德行成於身而遠古,卑人也。事無資,遇時而簡其業者,愚士也。釣名之人,無賢士焉。釣利之君,無王主焉。賢人之行其身也,忘其有名也。王主之行其道也,忘其成功也。賢人之行,王主之道,其所不能已也。明君公國一民以聽於世。忠臣直進以論其能。

19 法法:
明君不以祿爵私所愛,忠臣不誣能以干爵祿。君不私國,臣不誣能,行此道者,雖未大治,正民之經也。今以誣能之臣,事私國之君,而能濟功名者,古今無之。誣能之人易知也。臣度之先王者。舜之有天下也,禹為司空,契為司徒,皋陶為李,后稷為田,此四士者,天下之賢人也,猶尚精一德。以事其君;今誣能之人,服事任官,皆兼四賢之能,自此觀之,功名之不立,亦易知也;故列尊祿重,無以不受也。勢利官大,無以不從也。以此事君,此所謂誣能篡利之臣者也。世無公國之君,則無直進之士;無論能之主,則無成功之臣。昔者三代之相授也,安得二天下而殺之。

20 法法:
貧民傷財,莫大於兵,危國憂主,莫速於兵。此四患者明矣,古今莫之能廢也。兵當廢而不廢,則古今惑也。此二者不廢,而欲廢之,則亦惑也。此二者,傷國一也。黃帝唐虞,帝之隆也,資有天下,制在一人;當此之時也,兵不廢;今德不及三帝,天下不順,而求廢兵,不亦難乎?故明君知所擅,知所患,國治而民務積,此所謂擅也。動與靜,此所患也;是故明君審其所擅,以備其所患也。

21 法法:
猛毅之君,不免於外難;懦弱之君,不免於內亂。猛毅之君者輕誅,輕誅之流,道正者不安。道正者不安,則材能之臣亡去矣,彼智者知吾情偽,為敵謀我,則外難自是至矣。故曰:「猛毅之君,不免於外難」。懦弱之君者重誅,重誅之過,行邪者不革,行邪者久而不革,則群臣比周,群臣比周,則蔽美揚惡;蔽美揚惡,則內亂自是起;故曰:「懦弱之君,不免於內亂」。

22 法法:
明君不為親戚危其社稷,社稷戚於親。不為君欲變其令,令尊於君。不為重寶分其威,威貴於寶。不為愛民虧其法,法愛於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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