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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食貨志下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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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食貨志下:
凡貨,金錢布帛之用,夏殷以前其詳靡記云。太公為周立九府圜法:黃金方寸,而重一斤;錢圜函方,輕重以銖;布帛廣二尺二寸為幅,長四丈為匹。故貨寶於金,利於刀,流於泉,布於布,束於帛。

2 食貨志下:
太公退,又行之于齊。至管仲相桓公,通輕重之權,曰:「歲有凶穰,故穀有貴賤;令有緩急,故物有輕重。人君不理,則畜賈游於市,乘民之不給,百倍其本矣。故萬乘之國必有萬金之賈,千乘之國必有千金之賈者,利有所并也。計本量委則足矣。然而民有飢餓者,穀有所臧也。民有餘則輕之,故人君斂之以輕;民不足則重之,故人君散之以重。凡輕重斂散之以時,則準平。使萬室之邑必有萬鍾之臧,臧繈千萬;千室之邑必有千鍾之臧,臧繈百萬。春以奉耕,夏以奉耘,耒耜器械,種饟糧食,必取澹焉。故大賈畜家不得豪奪吾民矣。」桓公遂用區區之齊合諸侯,顯伯名。

3 食貨志下:
其後百餘年,周景王時患錢輕,將更鑄大錢,單穆公曰:「不可。古者天降災戾,於是乎量資幣,權輕重,以救民。民患輕,則為之作重幣以行之,於是有母權子而行,民皆得焉。若不堪重,則多作輕而行之,亦不廢重,於是乎有子權母而行,小大利之。今王廢輕而作重,民失其資,能無匱乎?民若匱,王用將有所乏;乏將厚取於民;民不給,將有遠志,是離民也。且絕民以實王府,猶塞川原為潢洿也,竭亡日矣。王其圖之。」弗聽,卒鑄大錢,文曰「寶貨」,肉好皆有周郭,以勸農澹不足,百姓蒙利焉。

4 食貨志下:
秦兼天下,幣為二等:黃金以溢為名,上幣;銅錢質如周錢,文曰「半兩」,重如其文。而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為器飾寶臧,不為幣,然各隨時而輕重無常。

5 食貨志下:
漢興,以為秦錢重難用,更令民鑄莢錢。黃金一斤。而不軌逐利之民畜積餘贏以稽市物,痛騰躍,米至石萬錢,馬至匹百金。天下已平,高祖乃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,重稅租以困辱之。孝惠、高后時,為天下初定,復弛商賈之律,然市井子孫亦不得宦為吏。孝文五年,為錢益多而輕,乃更鑄四銖錢,其文為「半兩」。除盜鑄錢令,使民放鑄。賈誼諫曰:

6 食貨志下:
法使天下公得顧租鑄銅錫為錢,敢雜以鉛鐵為它巧者,其罪黥。然鑄錢之情,非殽雜為巧,則不可得贏;而殽之甚微,為利甚厚。夫事有召禍而法有起姦,今令細民人操造幣之勢,各隱屏而鑄作,因欲禁其厚利微姦,雖黥罪日報,其勢不止。乃者,民人抵罪,多者一縣百數,及吏之所疑,榜笞奔走者甚眾。夫縣法以誘民,使入陷阱,孰積於此!曩禁鑄錢,死罪積下;今公鑄錢,黥罪積下。為法若此,上何賴焉?

7 食貨志下:
又民用錢,郡縣不同:或用錢輕,百加若干;或用重錢,平稱不受。法錢不立,吏急而壹之虖,則大為煩苛,而力不能勝;縱而弗呵虖,則市肆異用,錢文大亂。苟非其術,何鄉而可哉!

8 食貨志下:
今農事棄捐而采銅者日蕃,釋其耒耨,冶鎔炊炭,姦錢日多,五穀不為多。善人怵而為姦邪,愿民陷而之刑戮,刑戮將甚不詳,奈何而忽!國知患此,吏議必曰禁之。禁之不得其術,其傷必大。令禁鑄錢,則錢必重;重則其利深,盜鑄如雲而起,棄市之罪又不足以禁矣。姦數不勝而法禁數潰,銅使之然也。故銅布於天下,其為禍博矣。

9 食貨志下:
今博禍可除,而七福可致也。何謂七福?上收銅勿令布,則民不鑄錢,黥罪不積,一矣。偽錢不蕃,民不相疑,二矣。采銅鑄作者反於耕田,三矣。銅畢歸於上,上挾銅積以御輕重,錢輕則以術斂之,重則以術散之,貨物必平,四矣。以作兵器,以假貴臣,多少有制,用別貴踐,五矣。以臨萬貨,以調盈虛,以收奇羨,則官富實而末民困,六矣。制吾棄財,以與匈奴逐爭其民,其敵必懷,七矣。故善為天下者,因禍而為福,轉敗而為功。今久退七福而行博禍,臣誠傷之。

10 食貨志下:
上不聽。是時,吳以諸侯即山鑄錢,富埒天子,後卒叛逆。鄧通,大夫也,以鑄錢財過王者。故吳、鄧錢布天下。

11 食貨志下:
武帝因文、景之畜,忿胡、粵之害,即位數年,嚴助、朱買臣等招徠東甌,事兩粵,江淮之間蕭然煩費矣。唐蒙、司馬相如始開西南夷,鑿山通道千餘里,以廣巴蜀,巴蜀之民罷焉。彭吳穿穢貊、朝鮮,置滄海郡,則燕齊之間靡然發動。及王恢謀馬邑,匈奴絕和親,侵優北邊,兵連而不解,天下共其勞。干戈日滋,行者齎,居者送,中外騷擾相奉,百姓抏敝以巧法,財賂衰耗而不澹。入物者補官,出貨者除罪,選舉陵夷,廉恥相冒,武力進用,法嚴令具,興利之臣自此而始。

12 食貨志下:
其後,衛青歲以數萬騎出擊匈奴,遂取河南地,築朔方。時又通西南夷道,作者數萬人,千里負擔餽饟,率十餘鍾致一石,散幣於邛僰以輯之。數歲而道不通,蠻夷因以數攻吏,吏發兵誅之。悉巴蜀租賦不足以更之,乃募豪民田南夷,入粟縣官,而內受錢於都內。東置滄海郡,人徒之費疑於南夷。又興十餘萬築衛朔方,轉漕甚遠,自山東咸被其勞,費數十百鉅萬,府庫並虛。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終身復,為郎增秩,及入羊為郎,始於此。

13 食貨志下:
此後四年,衛青比歲十餘萬眾擊胡,斬捕首虜之士受賜黃金二十餘萬斤,而漢軍士馬死者十餘萬,兵甲轉漕之費不與焉。於是大司農陳臧錢經用,賦稅既竭,不足以奉戰士。有司請令民得買爵及贖禁錮免臧罪;請置賞官,名曰武功爵。級十七萬,凡直三十餘萬金。諸買武功爵官首者試補吏,先除;千夫如五大夫;其有罪又減二等;爵得至樂卿,以顯軍功。軍功多用超等,大者封侯卿大夫,小者郎。吏道雜而多端,則官職秏廢。

14 食貨志下:
自孫弘以春秋之義繩臣下取漢相,張湯以峻文決理為廷尉,於是見知之法生,而廢格沮誹窮治之獄用矣。其明年,淮南、衡山、江都王謀反跡見,而公卿尋端治之,竟其黨與,坐而死者數萬人,吏益慘急而法令察。當是時,招尊方正賢良文學之士,或至公卿大夫。公孫弘以宰相,布被,食不重味,為下先,然而無益於俗,稍務於功利矣。

15 食貨志下:
其明年,票騎仍再出擊胡,大克獲。渾邪王率數萬眾來降,於是漢發車三萬兩迎之。既至,受賞,賜及有功之士。是歲費凡百餘鉅萬。

16 食貨志下:
先是十餘歲,河決,灌梁、楚地,固已數困,而緣河之郡隄塞河,輒壞決,費不可勝計。其後番係欲省底柱之漕,穿汾、河渠以為溉田;鄭當時為渭漕回遠,鑿漕直渠自長安至華陰;而朔方亦穿溉渠。作者各數萬人,歷二三期而功未就,費亦各以鉅萬十數。

17 食貨志下:
天子為伐胡故,盛養馬,馬之往來食長安者數萬匹,卒掌者關中不足,乃調旁近郡。而胡降者數萬人皆得厚賞,衣食仰給縣官,縣官不給,天子乃損膳,解乘輿駟,出御府禁臧以澹之。

18 食貨志下:
其明年,山東被水災,民多飢乏,於是天子遣使虛郡國倉廩以振貧。猶不足,又募豪富人相假貸。尚不能相救,乃徙貧民於關以西,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,七十餘萬口,衣食皆仰給於縣官。數歲,貸與產業,使者分部護,冠蓋相望,費以億計,縣官大空。而富商賈或墆財役貧,轉轂百數,廢居居邑,封君皆氐首仰給焉。冶鑄煮鹽,財或累萬金,而不佐公家之急,黎民重困。

19 食貨志下:
於是天子與公卿議,更造錢幣以澹用,而摧浮淫并兼之徒。是時禁苑有白鹿而少府多銀錫。自孝文更造四銖錢,至是歲四十餘年,從建元以來,用少,縣官往往即多銅山而鑄錢,民亦盜鑄,不可勝數。錢益多而輕,物益少而貴。有司言曰:「

20 食貨志下:
古者皮幣,諸侯以聘享。金有三等,黃金為上,白金為中,赤金為下。今半兩錢法重四銖,而姦或盜摩錢質而取鋊,錢益輕薄而物貴,則遠方用幣煩費不省。」乃以白鹿皮方尺,緣以繢,為皮幣,直四十萬。王侯宗室朝覲聘享,必以皮幣薦璧,然後得行。

21 食貨志下:
又造銀錫白金。以為天用莫如龍,地用莫如馬,人用莫如龜,故白金三品:其一曰重八兩,圜之,其文龍,名「白撰」,直三千;二曰以重差小,方之,其文馬,直五百;三曰復小,橢之,其文龜,直三百。令縣官銷半兩錢,更鑄三誅錢,重如其文。盜鑄諸金錢罪皆死,而吏民之犯者不可勝數。

22 食貨志下:
於是以東郭咸陽、孔僅為大農丞,領鹽鐵事,而桑弘羊貴幸。咸陽,齊之大煮鹽,孔僅,南陽大冶,皆致產累千金,故鄭當時進言之。弘羊,洛陽賈人之子,以心計,年十三侍中。故三人言利事析秋豪矣。

23 食貨志下:
法既益嚴,吏多廢免。兵革數動,民多買復及五大夫、千夫,徵發之士益鮮。於是除千夫、五大夫為吏,不欲者出馬;故吏皆適令伐棘上林,作昆明池。

24 食貨志下:
其明年,大將軍、票騎大出擊胡,賞賜五十萬金,軍馬死者十餘萬匹,轉漕車甲之費不與焉。是時財匱,戰士頗不得祿矣。

25 食貨志下:
有司言三銖錢輕,輕錢易作姦詐,乃更請郡國鑄五銖錢,周郭其質,令不可得摩取鉛。

26 食貨志下:
大農上鹽鐵丞孔僅、咸陽言:「山海,天地之臧,宜屬少府,陛下弗私,以屬大農佐賦。願募民自給費,因官器作煮鹽,官與牢盆。浮食奇民欲擅斡山海之貨,以致富羨,役利細民。其沮事之議,不可勝聽。敢私鑄鐵器煮鹽者,釱左趾,沒入其器物。郡不出鐵者,置小鐵官,使屬在所縣。」使僅、咸陽乘傳舉行天下鹽鐵,作官府,除故鹽鐵家富者為吏。吏益多賈人矣。

27 食貨志下:
商賈以幣之變,多積貨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「郡國頗被災害,貧民無產業者,募徙廣饒之地。陛下損膳省用,出禁錢以振元元,寬貸,而民不齊出南畝,商賈滋眾。貧者畜積無有,皆仰縣官。異時算軺車賈人之嬢錢皆有差,請算如故。諸賈人末作貰貸賣買,居邑貯積諸物,及商以取利者,雖無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,率嬢錢二千而算一。諸作有租及鑄,率嬢錢四千算一。非吏比者、三老、北邊騎士,軺車一算;商賈人軺車二算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邊一歲,沒入嬢錢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賈人有市籍,及家屬,皆無得名田,以便農。敢犯令,沒入田貨。」

28 食貨志下:
是時,豪富皆爭匿財,唯卜式數求入財以助縣官。天子乃超拜式為中郎,賜爵左庶長,田十頃,布告天下,以風百姓。初,式不願為官,上強拜之,稍遷至齊相。語自在其傳。孔僅使天下鑄作器,三年中至大司農,列於九卿。而桑弘羊為大司農中丞,管諸會計事,稍稍置均輸以通貨物。始令吏得入穀補官,郎至六百石。

29 食貨志下:
自造白金五銖錢後五歲,而赦吏民之坐盜鑄金錢死者數十萬人。其不發覺相殺者,不可勝計。赦自出者百餘萬人。然不能半自出,天下大氐無慮皆鑄金錢矣。犯法者眾,吏不能盡誅,於是遣博士褚大、徐偃等分行郡國,舉并兼之徒守相為利者。而御史大夫張湯方貴用事,減宣、杜周等為中丞,義縱、尹齊、王溫舒等用急刻為九卿,直指夏蘭之屬始出。而大農顏異誅矣。初,異為濟南亭長,以廉直稍遷至九卿。上與湯既造白鹿皮幣,問異。異曰:「今王侯朝賀以倉璧,直數千,而其皮薦反四十萬,本末不相稱。」天子不說。湯又與異有隙,及人有告異以它議,事下湯治。異與客語,客語初令下有不便者,異不應,微反脣。湯奏當異九卿見令不便,不入言而腹非,論死。自是後有腹非之法比,而公卿大夫多諂諛取容。

30 食貨志下:
天下既下嬢錢令而尊卜式,百姓終莫分財佐縣官,於是告嬢錢縱矣。

31 食貨志下:
郡國鑄錢,民多姦鑄,錢多輕,而公卿請令京師鑄官赤仄,一當五,賦官用非赤仄不得行。白金稍賤,民弗寶用,縣官以令禁之,無益,歲餘終廢不行。是歲,湯死而民不思。其後二歲,赤仄錢賤,民巧法用之,不便,又廢。於是悉禁郡國毋鑄錢,專令上林三官鑄。錢既多,而令天下非三官錢不得行,諸郡國前所鑄錢皆廢銷之,輸入其銅三官。而民之鑄錢益少,計其費不能相當,唯真工大姦乃盜為之。

32 食貨志下:
楊可告嬢遍天下,中家以上大氐皆遇告。杜周治之,獄少反者。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監分曹往,往即治郡國嬢錢,得民財物以億計,奴婢以千萬數,田大縣數百頃,小縣百餘頃,宅亦如之。於是商賈中家以上大氐破,民媮甘食好衣,不事畜臧之業,而縣官以鹽鐵嬢錢之故,用少饒矣。益廣開,置左右輔。

33 食貨志下:
初,大農幹鹽鐵官布多,置水衡,欲以主鹽鐵;及楊可告嬢,上林財物眾,乃令水衡主上林。上林既充滿,益廣。是時粵欲與漢用船戰逐,乃大修昆明池,列館環之。治樓船,高十餘丈,旗織加其上,甚壯。於是天子感之,乃作柏梁臺,高數十丈。宮室之修,繇此日麗。

34 食貨志下:
乃分嬢錢諸官,而水衡、少府、太僕、大農各置農官,往往即郡縣比沒入田田之。其沒入奴婢,分諸苑養狗馬禽獸,及與諸官。官益雜置多,徒奴婢眾,而下河漕度四百萬石,及官自糴乃足。

35 食貨志下:
所忠言:「世家子弟富人或鬥雞走狗馬,弋獵博戲,亂齊民。」乃徵諸犯令,相引數千人,名曰「株送徒」。入財者得補郎,郎選衰矣。

36 食貨志下:
是時山東被河災,及歲不登數年,人或相食,方二三千里。天子憐之,令飢民得流就食江淮間,欲留,留處。使者冠蓋相屬於道護之,下巴蜀粟以振焉。

37 食貨志下:
明年,天子始出巡郡國。東度河,河東守不意行至,不辯,自殺。行西踰隴,卒,從官不得食,隴西守自殺。於是上北出蕭關,從數萬騎行獵新秦中,以勒邊兵而歸。新秦中或千里無亭徼,於是誅北地太守以下,而令民得畜邊縣,官假馬母,三歲而歸,及息什一,以除告嬢,用充入新秦中。

38 食貨志下:
既得寶鼎,立后土、泰一祠,公卿白議封禪事,而郡國皆豫治道,修繕故宮,及當馳道縣,縣治宮儲,設共具,而望幸。

39 食貨志下:
明年,南粵反,西羌侵邊。天子為山東不澹,赦天下囚,因南方樓船士二十餘萬人擊粵,發三河以西騎擊羌,又數萬人度河築令居。初置張掖、酒泉郡,而上郡、朔方、西河、河西開田官,斥塞卒六十萬人戍田之。中國繕道餽糧,遠者三千,近者千餘里,皆仰給大農。邊兵不足,乃發武庫工官兵器以澹之。車騎馬乏,縣官錢少,買馬難得,乃著令,令封君以下至三百石吏以上差出

40 食貨志下:
牡馬天下亭,亭有畜字馬,歲課息。

41 食貨志下:
齊相卜式上書,願父子死南粵。天子下詔褒揚,賜爵關內侯,黃金四十斤,田十頃。布告天下,天下莫應。列侯以百數,皆莫求從軍。至飲酎,少府省金,而列侯坐酎金失侯者百餘人。乃拜卜式為御史大夫。式既在位,見郡國多不便縣官作鹽鐵,器苦惡,賈貴,或彊令民買之。而船有算,商者少,物貴,乃因孔僅言船算事。上不說。

42 食貨志下:
漢連出兵三歲,誅羌,滅兩粵,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,且以其故俗治,無賦稅。南陽、漢中以往,各以地比給初郡吏卒奉食幣物,傳車馬被具。而初郡又時時小反,殺吏,漢發南方吏卒往誅之,間歲萬餘人,費皆仰大農。大農以均輸調鹽鐵助賦,故能澹之。然兵所過縣,縣以為訾給毋乏而已,不敢言輕賦法矣。

43 食貨志下:
其明年,元封元年,卜式貶為太子太傅。而桑弘羊為治粟都尉,領大農,盡代僅斡天下鹽鐵。弘羊以諸官各自市相爭,物以故騰躍,而天下賦輸或不償其僦費,乃請置大農部丞數十人,分部主郡國,各往往置均輸鹽鐵官,令遠方各以其物如異時商賈所轉

44 食貨志下:
貶者為賦,而相灌輸。置平準於京師,都受天下委輸。召工官治車諸器,皆仰給大農。大農諸官盡籠天下之貨物,貴則賣之,賤則買之。如此,富商大賈亡所牟大利,則反本,而萬物不得騰躍。故抑天下之物,名曰「平準」。天子以為然而許之。於是天子北至朔方,東封泰山,巡海上,旁北邊以歸。所過賞賜,用帛百餘萬匹,錢金以鉅萬計,皆取足大農。

45 食貨志下:
弘羊又請令民得入粟補吏,及罪以贖。令民入粟甘泉各有差,以復終身,不復告嬢。它郡各輸急處,而諸農各致粟,山東漕益歲六百萬石。一歲之中,太倉、甘泉倉滿。邊餘穀,諸均輸帛五百萬匹。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。於是弘羊賜爵左庶長,黃金者再百焉。

46 食貨志下:
是歲小旱,上令百官求雨。卜式言曰:「縣官當食租衣稅而已,今弘羊令吏坐市列,販物求利。亨弘羊,天乃雨。」久之,武帝疾病,拜弘羊為御史大夫。

47 食貨志下:
昭帝即位六年,詔郡國舉賢良文學之士,問以民所疾苦,教化之要。皆對願罷鹽鐵酒鸾均輸官,毋與天下爭利,視以儉節,然後教化可興。弘羊難,以為此國家大業,所以制四夷,安邊足用之本,不可廢也。乃與丞相千秋共奏罷酒酤。弘羊自以為國興大利,伐其功,欲為子弟得官,怨望大將軍霍光,遂與上官桀等謀反,誅滅。

48 食貨志下:
宣、元、成、哀、平五世,亡所變改。元帝時嘗罷鹽鐵官,三年而復之。貢禹言:「鑄錢采銅,一歲十萬人不耕,民坐盜鑄陷刑者多。富人臧錢滿室,猶無厭足。民心動搖,棄本逐末,耕者不能半,姦邪不可禁,原起於錢。疾其末者絕其本,宜罷采珠玉金銀鑄錢之官,毋復以為幣,除其販賣租銖之律,租稅祿賜皆以布帛及穀,使百姓壹意農桑。」議者以為交易待錢,布帛不可尺寸分裂。禹議亦寢。

49 食貨志下:
自孝武元狩五年三官初鑄五銖錢,至平帝元始中,成錢二百八十億萬餘云。

50 食貨志下:
王莽居攝,變漢制,以周錢有子母相權,於是更造大錢,徑寸二分,重十二銖,文曰「大錢五十」。又造契刀、錯刀。契刀,其環如大錢,身形如刀,長二寸,文曰「契刀五百」。錯刀,以黃金錯其文,曰「一刀直五千」。與五銖錢凡四品,並行。

51 食貨志下:
莽即真,以為書「劉」字有金刀,乃罷錯刀、契刀及五銖錢,而更作金、銀、龜、貝、錢、布之品,名曰「寶貨」。

52 食貨志下:
小錢徑六分,重一銖,文曰「小錢直一」。次七分,三銖,曰「

53 食貨志下:
錢一十」。次八分,五銖,曰「幼錢二十」。次九分,七銖,曰「中錢三十」。次一寸,九銖,曰「壯錢四十」。因前「大錢五十」,是為錢貨六品,直各如其文。

54 食貨志下:
黃金重一斤,直錢萬。朱提銀重八兩為一流,直一千五百八十。它銀一流直千。是為銀貨二品。

55 食貨志下:
元龜岠冉長尺二寸,直二千一百六十,為大貝十朋。公龜九寸,直五百,為壯貝十朋。侯龜七寸以上,直三百,為幺貝十朋。子龜五寸以上,直百,為小貝十朋。是為龜寶四品。

56 食貨志下:
大貝四寸八分以上,二枚為一朋,直二百一十六。壯貝三寸六分以上,二枚為一朋,直五十。幺貝二寸四分以上,二枚為一朋,直三十。小貝寸二分以上,二枚為一朋,直十。不盈寸二分,漏度不得為朋,率枚直錢三。是為貝貨五品。

57 食貨志下:
大布、次布、弟布、壯布、中布、差布、厚布、幼布、幺布、小布。小布長寸五分,重十五銖,文曰「小布一百」。自小布以上,各相長一分,相重一銖,文各為其布名,直各加一百。上至大布,長二寸四分,重一兩,而直千錢矣。是為布貨十品。

58 食貨志下:
凡寶貨五物,六名,二十八品。

59 食貨志下:
鑄作錢布皆用銅,殽以連錫,文質周郭放漢五銖錢云。其金銀與它物雜,色不純好,龜不盈五寸,貝不盈六分,皆不得為寶貨。元龜為蔡,非四民所得居,有者,入大卜受直。

60 食貨志下:
百姓憒亂,其貨不行。民私以五銖錢市買。莽患之,下詔:「敢非井田挾五銖錢者為惑眾,投諸四裔以御魑魅。」於是農商失業,食貨俱廢,民涕泣於市道。坐賣買田宅奴婢鑄錢抵罪者,自公卿大夫至庶人,不可稱數。莽知民愁,乃但行小錢直一,與大錢五十,二品並行,龜貝布屬且寢。

61 食貨志下:
莽性躁擾,不能無為,每有所興造,必欲依古得經文。國師公劉歆言周有泉府之官,收不讎,與欲得,即易所謂「理財正辭,禁民為非」者也。莽乃下詔曰:「夫周禮有賒貸,樂語有五均,傳記各有斡焉。今開賒貸,張五均,設諸斡者,所以齊眾庶,抑并兼也。」遂於長安及五都立五均官,更名長安東西市令及洛陽、邯鄲、臨甾、宛、成都市長皆為五均司市稱師。東市稱京,西市稱畿,洛陽稱中,餘四都各用東西南北為稱,皆置交易丞五人,錢府丞一人。工商能采金銀銅連錫登龜取貝者,皆自占司市錢府,順時氣而取之。

62 食貨志下:
又以周官稅民:凡田不耕為不殖,出三夫之稅;城郭中宅不樹藝者為不毛,出三夫之布;民浮游無事,出夫布一匹。其不能出布者,缈作,縣官衣食之。諸取眾物鳥獸魚鱉百蟲於山林水澤及畜牧者,嬪婦桑蠶織紝紡績補縫,工匠醫巫卜祝及它方技商販賈人坐肆列里區謁舍,皆各自占所為於其在所之縣官,除其本,計其利,十一分之,而以其一為貢。敢不自占,自占不以實者,盡沒入所采取,而作縣官一歲。

63 食貨志下:
諸司市常以四時中月實定所掌,為物上中下之賈,各自用為其市平,毋拘它所。眾民賣買五穀布帛絲綿之物,周於民用而不讎者,均官有以考檢厥實,用其本賈取之,毋令折錢。萬物卬貴,過平一錢,則以平賈賣與民。其賈氐賤減平者,聽民自相與市,以防貴庾者。民欲祭祀喪紀而無用者,錢府以所入工商之貢但賒之,祭祀無過旬日,喪紀毋過三月。民或乏絕,欲貸以治產業者,均授之,除其費,計所得受息,毋過歲什一。

64 食貨志下:
羲和魯匡言:「名山大澤,鹽鐵錢布帛,五均賒貸,斡在縣官,唯酒酤獨未斡。酒者,天之美祿,帝王所以頤養天下,享祀祈福,扶衰養疾。百禮之會,非酒不行。故《》曰『無酒酤我』,而論語曰『酤酒不食』,二者非相反也。夫詩據承平之世,酒酤在官,和旨便人,可以相御也。論語孔子當周衰亂,酒酤在民,薄惡不誠,是以疑而弗食。今絕天下之酒,則無以行禮相養;放而亡限,則費財傷民。請法古,令官作酒,以二千五百石為一均,率開一盧以賣,讎五十釀為準。一釀用麤米二斛,麴一斛,得成酒六斛六斗。各以其市月朔米麴三斛,并計其賈而參分之,以其一為酒一斛之平。除米麴本賈,計其利而什分之,以其七入官,其三及纸酨灰炭給工器薪樵之費。」

65 食貨志下:
羲和置命士督五均六斡,郡有數人,皆用富賈。洛陽薛子仲、張長叔、臨菑姓偉等,乘傳求利,交錯天下。因與郡縣通姦,多張空簿,府臧不實,百姓俞病。莽知民苦之,復下詔曰:「夫鹽,食肴之將;酒,百藥之長,嘉會之好;鐵,曰農之本;名山大澤,饒衍之臧;五均賒貸,百姓所取平,卬以給澹;鐵布銅冶,通行有無,備民用也。此六者,非編戶齊民所能家作,必卬於市,雖貴數倍,不得不買。豪民富賈,即要貧弱,先聖知其然也,故斡之。每一斡為設科條防禁,犯者罪至死。」姦吏猾民並侵,眾庶各不安生。

66 食貨志下:
後五歲,天鳳元年,復申下金銀龜貝之貨,頗增減其賈直。而罷大小錢,改作貨布,長二寸五分,廣一寸,首長八分有奇,廣八分,其圜好徑二分半,足枝長八分,間廣二分,其文右曰「

67 食貨志下:
貨」,左曰「布」,重二十五銖,直貨泉二十五。貨泉徑一寸,重五銖,文右曰「貨」,左曰「泉」,枚直一,與貨布二品並行。又以大錢行久,罷之,恐民挾不止,乃令民且獨行大錢,與新貨泉俱枚直一,並行盡六年,毋得復挾大錢矣。每壹易錢,民用破業,而大陷刑。莽以私鑄錢死,及非沮寶貨投四裔,犯法者多,不可勝行,乃更輕其法:私鑄作泉布者,與妻子沒入為官奴婢;吏及比伍,知而不舉告,與同罪;非沮寶貨,民罰作一歲,吏免官。犯者俞眾,及五人相坐皆沒入,郡國檻車鐵鎖,傳送長安鍾官,愁苦死者什六七。

68 食貨志下:
作貨布六年後,匈奴侵寇甚,莽大募天下囚徒人奴,名曰豬突豨勇,壹切稅吏民,訾三十而取一。又令公卿以下至郡縣黃綬吏,皆保養軍馬,吏盡復以與民。民搖手觸禁,不得耕桑,繇役煩劇,而枯旱蝗蟲相因。又用制作未定,上自公侯,下至小吏,皆不得奉祿,而私賦斂,貨賂上流,獄訟不決。吏用苛暴立威,旁緣莽禁,侵刻小民。富者不得自保,貧者無以自存,起為盜賊,依阻山澤,吏不能禽而覆蔽之,浸淫日廣,於是青、徐、荊楚之地往往萬數。戰鬥死亡,緣邊四夷所係虜,陷罪,飢疫,人相食,及莽未誅,而天下戶口減半矣。

69 食貨志下:
自發豬突豨勇後四年,而漢兵誅莽。後二年,世祖受命,盪滌煩苛,復五銖錢,與天下更始。

70 食貨志下:
贊曰:《》稱「裒多益寡,稱物平施」,《》云「楙遷有無」,周有泉府之官,而孟子亦非「狗彘食人之食不知斂,野有餓驿而弗知發」。故管氏之輕重,李悝之平糴,弘羊均輸,壽昌常平,亦有從徠。顧古為之有數,吏良而令行,故民賴其利,萬國作乂。及孝武時,國用饒給,而民不益賦,其次也。至于王莽,制度失中,姦軌弄權,官民俱竭,亡次矣。

URN: ctp:han-shu/shi-huo-zhi-xia