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hinese Text Project |
共 改 鸞 協 辦 常 稅 委 員 以 符 名 釋 該 員 等 薪 水 仍 照 章 由 兩 間 所 設 官 銀 | 口 昊 充 以 省 經 費 而 符 原 案 至 一 水 江 門 兩 關 向 有 稽 查 委 員 應 翟 淮 | 若 以 事 權 所 係 必 須 委 員 隨 同 稅 司 經 理 應 由 該 監 督 酌 派 一 署 科 長 科 | 門 稅 務 司 申 復 未 能 照 撥 即 監 督 之 擔 頭 費 又 在 應 行 更 討 之 時 亦 難 照 灌 | 理 等 因 查 該 監 督 擬 派 常 閏 協 辦 委 員 薪 水 由 常 稅 箴 項 下 發 給 既 據 | 切 韻 常 蘭 委 員 暑 阻 否 即 由 該 項 擔 頭 費 內 支 付 之 處 相 應 一 部 酌 核 辦 | 常 閱 歷 來 各 項 癰 費 收 支 詳 情 表 而 出 之 誥 酌 核 見 復 等 情 此 次 所 請 給 | 乃 更 欲 於 碧 海 常 閱 男 派 協 辦 委 員 令 稅 務 司 支 付 薪 金 不 得 不 將 粵 海 | 輒 目 項 下 俯 作 陪 款 之 揖 頭 費 仍 歸 監 督 經 收 有 入 無 出 已 屬 應 行 改 訂 | 提 一 向 由 袒 頭 費 一 支 之 監 臺 經 費 及 改 由 洋 稅 項 下 提 付 而 應 歸 常 稅 | 辦 事 人 員 向 由 袒 頭 費 開 支 之 經 費 既 改 由 稅 務 司 常 稅 箴 經 費 項 下 | 月 支 員 齊 王 嘉 經 木 處 令 筋 一 稅 務 司 去 後 茲 驪 復 稱 謹 在 碧 三 常 悶 |
[View] [Editing help]
Item source: Harvard Yenching Library.
Scanned by: Harvard University.
Full text search:
Scanned by: Harvard University.
Transcribed automatically with OCR. Please help correct any errors.
Full text search:
Enjoy this site? Please help. | Site design and content copyright 2006-2024. When quoting or citing information from this site, please link to the corresponding page or to https://ctext.org. Please note that the use of automatic download software on this site is strictly prohibited, and that users of such software are automatically banned without warning to save bandwidth. 沪ICP备09015720号-3 | Comments? Suggestions? Please raise them here.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