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肥 以 勤 明 稱 咸 豐 三 年 粵 匪 擾 安 徽 淮 南 北 群 盜 並 起 新 貽 常 在 兵 間 五 年 從 | 馬 新 貽 字 穀 山 山 東 菏 澤 人 道 光 二 十 七 年 進 士 安 徽 即 用 知 縣 除 建 平 署 合 | 御 史 再 遷 刑 部 尚 書 兼 署 吏 部 九 年 卒 贈 太 子 少 保 謚 端 恪 | 上 用 前 事 奪 官 文 總 督 是 冬 國 荃 亦 以 病 乞 罷 廷 襄 還 京 署 吏 部 侍 郎 遷 左 都 | 賻 皆 罣 吏 議 王 道 本 人 情 瑣 屑 煩 苛 似 非 政 體 於 是 諸 受 餽 者 皆 置 不 問 六 年 | 施 今 以 動 用 官 款 加 以 處 分 亦 足 示 警 若 更 罪 及 所 受 之 人 路 遠 給 貲 親 喪 承 | 竹 木 稅 治 公 廨 事 因 言 湖 北 三 次 陷 賊 百 端 草 創 不 循 例 案 諸 廢 具 舉 隨 事 設 | 亦 以 竹 木 稅 治 公 廨 嚴 責 廷 襄 蒙 蔽 廷 襄 等 復 疏 陳 國 荃 上 官 未 久 無 以 | 上 為 罷 官 文 即 令 廷 襄 署 總 督 家 玉 等 並 下 吏 議 御 史 佛 爾 國 春 劾 國 荃 言 國 荃 | 零 星 不 請 獎 敘 者 凡 因 公 動 用 例 不 報 銷 之 項 由 此 動 支 官 文 餽 家 玉 等 是 實 | 廷 襄 等 至 湖 北 疏 言 丁 漕 鹽 釐 關 稅 捐 輸 實 用 實 支 並 無 浮 濫 惟 漢 陽 竹 木 捐 | 言 自 四 川 還 京 道 湖 北 官 文 等 餽 贐 以 道 梗 改 水 程 無 州 縣 支 應 乃 受 以 充 費 | 錢 餽 四 川 考 官 胡 家 玉 張 晉 裕 等 上 命 尚 書 綿 森 及 廷 襄 往 按 並 詰 家 玉 家 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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