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宮 中 諸 位 歲 給 有 差 監 察 御 史 田 迥 秀 言 國 家 調 度 行 | 惟 吏 案 孔 目 官 有 俸 餘 止 給 食 錢 故 更 定 焉 三 年 詔 損 | 年 八 月 始 給 京 府 州 縣 及 轉 運 司 吏 人 月 俸 有 差 舊 制 | 每 石 以 麥 六 斗 折 之 所 省 能 幾 而 失 眾 心 令 給 本 色 二 | 俸 計 口 給 之 餘 依 市 直 折 之 諭 旨 省 臣 曰 聞 親 軍 俸 粟 | 宣 宗 貞 祐 元 年 十 二 月 以 糧 儲 不 足 詔 隨 朝 官 承 應 人 | 匹 下 等 一 十 兩 匹 其 陳 數 事 止 從 一 支 若 用 大 事 應 補 官 者 從 吏 部 格 | 民 者 依 驗 等 第 給 賞 上 等 銀 絹 三 十 兩 匹 中 等 二 十 兩 | 即 聽 出 離 不 在 贖 換 之 限 諸 士 庶 陳 言 利 害 若 有 可 採 行 之 便 於 官 | 例 若 元 價 錢 給 男 子 一 十 五 貫 文 婦 人 同 老 幼 各 減 半 六 歲 以 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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