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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簿 李 支 中 旨 比 歲 州 縣 多 侵 用 常 平 義 倉 米 既 失 經 常 之 制 | 長 民 皆 知 奉 法 究 心 民 事 以 厚 風 俗 誡 措 刑 之 木 也 大 府 寺 | 民 豈 能 人 人 詣 闕 自 訴 付 之 有 司 審 其 虛 實 明 與 刑 以 待 之 使 | 宣 實 惠 乃 或 背 公 狗 私 還 威 廢 法 鉗 民 之 口 無 復 忌 憚 銜 冤 窮 | 恤 刑 罰 屢 彤 詔 旨 至 於 纖 悉 委 曲 聖 慮 如 此 守 臣 不 知 體 至 懷 | 執 宜 押 芳 本 路 監 司 究 實 蓋 上 慮 蜀 道 遙 還 追 遠 為 勞 也 上 歡 | 利 州 民 王 孝 先 邀 駕 訴 知 閭 州 王 陞 慘 酷 不 法 事 辛 卯 上 論 陀 | 樞 密 跣 擬 均 下 諸 路 帥 司 招 慎 期 以 一 年 謀 其 殿 最 從 之 有 | 之 夏 四 月 丙 戌 上 謂 宰 執 以 一 衙 諸 軍 闕 額 久 未 敷 足 於 是 | 州 須 歷 民 事 通 曉 民 利 病 者 為 之 乃 命 監 司 察 其 不 如 合 者 按 | 上 因 書 法 令 固 在 如 官 吏 未 行 不 虔 雖 申 嚴 行 一 私 亦 無 針 知 | 差 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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