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臣 擇 犬 縣 闕 為 堂 除 辛 未 上 謂 宰 軌 日 股 謂 天 下 事 治 其 末 者 | 王 聰 朋 而 樂 從 諫 社 稷 之 福 也 秋 七 月 左 正 蓄 何 博 請 詔 犬 | 愈 諫 張 建 封 書 以 諷 王 即 為 誦 全 丈 不 遺 工 子 俊 卿 退 璽 署 曰 | 年 每 當 講 必 傅 經 啟 沃 王 深 器 之 一 日 王 習 墟 鞠 俊 卿 微 謂 韓 | 意 正 同 沙 縣 人 堪 子 世 著 作 郎 陳 俊 卿 在 普 安 郡 王 邸 已 一 | 清 斷 罪 務 適 其 申 既 不 殘 民 又 不 廢 法 期 以 仰 稱 陛 下 欽 恤 之 | 畏 卿 等 可 合 運 字 成 愚 沈 該 等 曰 適 來 獄 案 臣 等 一一 一怕 親 問 酌 | 事 上 曰 刑 非 務 刻 要 當 其 罪 若 專 事 姑 息 廢 法 用 例 則 人 何 所 | 人 情 犯 申 省 其 後 刑 部 侍 郎 陳 正 同 又 奏 諸 路 死 囚 例 多 降 配 | 不 知 殺 人 不 死 是 謂 失 刑 卿 等 吏 審 處 之 已 而 旨 下 帥 司 具 遂 | 餘 乞 斷 配 辛 巳 上 謂 宰 執 日 士 大 夫 持 論 多 以 姑 息 為 好 生 殊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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