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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 墓 | 夫 家 不 得 受 陪 门 之 财 府李 奏义 太 极 元 年 十 一 月 左 司 郎 | 匹 八 品 以 下 不 得 过 五 十 匹 皆 充 所 嫁 女 资 装 等 用 其 | 百 匹 四 品 五 品 不 得 过 酬 百 匹 人 品 七 品 不 得 过 一 百 | 年 十 月 诏 天 下 嫁 女 受 财 了 品 以 上 之 家 不 得 过 缉 一 | 随 时 之 义 大 矣 哉 先 圣 之 言 不 可 诬 也 白 大 唐 显 庆 四 | 必 纳 徵 犹 重 隶 用 之 物 徒 称 古 礼 是 乖 从 宜 之 旨 易 曰 | 培 乎 又 并 安 能 鉴 言 古 道 耶 略 举 数 事 其 馀 可 知 也 何 | 礼 甚 重 两 楹 间 有 反 爵 之 拈 筑 土 利 之 今 会 客 岂 须 置 | 门 之 束 乃 入 门 右 北 面 十 告 听 事 今 岂 须 行 此 礼 乎 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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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侯大夫士婚礼 (通典) | 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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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侯大夫士婚礼 |
| 宗子父殁母命婚父母俱殁自命婚及支子称宗弟称宗兄等婚议 | |||
Digital edition: 《通典·公侯大夫士婚礼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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