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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忱 曰 隨 處 常 平 倉 往 往 有 名 無 實 況 遠 縣 人 戶 豈 岳 | 尼 遍 渝 諸 路 其 奉 行 滅 裂 者 提 刑 司 糾 察 以 聞 又 謂 | 富 一 八 月 敕 常 平 倉 豐 糴 儉 薨 有 司 奉 行 勤 情 褒 罰 之 | 應 之 所 則 依 常 平 法 減 其 價 三 之 一 以 耀 詔 從 之 | 翻 縣 更 沮 格 者 鮮 能 推 行 者 加 擢 用 若 中 都 路 年 穀 不 | 悲 立 法 之 始 貴 在 必 行 其 令 提 刑 司 各 路 計 司 兼 領 噫 | 二 月 之 食 者 免 雖 其 不 及 者 俟 豐 年 糴 之 庶 可 久 行 地 | 單 物 價 救 荒 凶 矣 若 令 諸 處 自 官 兵 二 年 食 外 可 索 | 惻 以 月 支 三 斗 焉 率 每 口 但 情 二 月 已 及 千 萬 數 亦 足 | 娶竊 荀罰 神不 暨惟 蕃數 殊多 非難 經辦 久又 之慮 計出 如不 計以 諸時 邵而 縣致 驗腐 消敗 口也 兄 | 荊以 酌糴 靈儉 雌歲 醴貝 舞減 報市 鵠價 輯十 財之 則一 酣以 配出 騁將 駟乂 施己 醯犬 所 以 曹 | 臣行 詳之 議其 以法 間尋 省廢 臣章 言宗 大明 定昌 舊元 常年 亞八 年月 賀沛 搆吏 市門 價復 十設 之敕 一六 | 鉗 則 食 貨 封 常 刪 側 惻 由 刑 雉 一 可 甘 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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