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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 制 不 復 厭 於 安 平 以 從 公 子 降 等 之 禮 按 薛 公 謀 議 | 不 得 配 食 於 安 平 之 廟 耳 至 於 湖 海 一 王 自 宜 盡 為 母 | 命 之 寵 成 大 妃 之 號 愚 謂 太 祀 之 尊 但 當 自 降 於 漸 海 | 情 盡 禮 於 其 母 渤 海 王 既 不 承 安 平 之 祀 而 母 巴 受 王 | 父 貴 賤 不 足 殊 也 然 則 尊 與 父 同 不 見 厭 者 亦 宜 伸 其 | 君 者 其 公 亦 不 擊 之 明 矣 士 之 妻 子 不 降 母 者 以 其 與 | 君 者 傳 曰 尊 同 則 得 服 其 親 服 滿 則 君 之 庶 子 有 封 為 | 輯 議 渤 海 王 服 范 太 妃 事 喪 服 云 君 為 女 子 子 嫁 於 國 | 月 不 舉 祭 因 而 服 總 明 日 主 烝 嘗 非 複 嫡 子 之 時 也 善 | 其 本 親 尋 為 後 之 言 將 關 於 存 亡 也 徐 又 按 喪 服 傳 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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