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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 次 形 下 而 正 弦 也 覆 仍 用 初 數 | 本 法 用 正 弦 與 餘 弦 相 東 而 亦 以 初 數 取 之 付 陛 瑰 甲 丙 餘 蟲 | 火 夕 丁 半 之 觸 初 數 請 命 為 乙 角 餘 弦 | 膚 角璣 弊刀 笏 甲 丙丙 慨 皮 相 減并 為 帷 掩 各 取 其 餘 駕 如 法 相 加 減 而 | 丑 氏 即 命 為 乙 角 餘 弦 | 八 八 | 理 乙 徑 典 丙 角 正 弦 暮 甲 丙 餘 弦 與 乙 角 餘 萬 今 以 初 執 | 故 甲 丙 乙 形 宥 甲 正 負 著 丙 角 艾 甲 丙 邊 諸 求 乙 角 宋 潘 為 羔 | 餘 弦 本 以 初 數 取 之 | 又 如 次 形 法 求 以 一 正 弦 與 此 餘 弦 相 乘 半 徑 除 語 得 所 求 之 | 求 得 距 緯 一 十 一 度 四 十 分 三 十 九 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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