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級 調 風 該 管 上 司 不 查 實 具 報 眷 罰 俸 一 氣 督 | 一 級 留 任 犯 婦 有 孕 亦 不 得 用 接 指 違 者 降 一 | 查 實 具 報 者 降 二 級 調 用 督 撫 不 行 題 恭 者 降 | 革 職 如 將 婦 女 用 夾 程 者 亦 革 職 該 管 上 司 不 | 唯 官 員 將 犯 人 除 夾 樞 援 指 之 外 別 用 非 刑 者 | 轉 萬 雨 押 床 者 革 職 交 部 治 罪 康 熙 九 年 題 | 用 刑 違 式 順 治 十 八 年 議 悲 凡 問 刑 衙 門 於 | 處 分 例 細 浣刑 審違 事式 侏部 繡 審 事 杵 外 省 | 吏 部 | 欽 定 大 清 會 典 事 例 卷 九 十 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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