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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 判 管 押 赴 通 江 淮 以 南 則 監 兌 官 親 送 至 淮 | 凡 督 運 山 東 河 南 漕 船 兌 運 已 畢 糧 道 簡 委 府 | 督 及 所 屬 沿 河 文 武 官 皆 按 期 劾 論 | 如 過 淮 遲 延 責 在 巡 撫 抵 津 遲 延 責 在 漕 河 三 | 皆 具 疏 專 逹 天 津 以 北 倉 場 侍 郎 五 日 一 奏 報 | 南 河 道 總 督 過 濟 寧 逾 臨 清 由 河 東 河 道 總 督 | 行 由 巡 撫 疏 報 過 淮 由 漕 運 總 督 經 皂 河 由 江 | 年 三 月 初 十 日 過 淮 六 月 初 一 日 到 通 受 兌 開 | 年 二 月 秒 過 淮 六 月 初 一 日 到 通 江 西 湖 南 次 | 淮 寛松 限江 十府 日所 屬 五 月 初 一 日 到 通 浙 江 湖 北 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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