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象 非 盡 復 陳 留 款 項 不 可 至 此 篇 末 云 毋 令 其 禿 且 歡 | 一 之 民 一 者 眥 君 子 所 深 慮 廟 堂 之 上 誠 欲 致 太 平 景 | 無 可 省 積 無 可 稽 矣 非 百 事 俱 廢 勢 必 問 之 鳩 形 鵠 面 | 則 當 何 如 哉 自 陳 留 錢 糧 盡 裁 充 餉 以 後 州 縣 有 司 省 | 舍 紙 贖 之 外 無 策 焉 當 時 猶 有 雜 支 可 省 紙 贖 可 積 今 | 謂 修 署 公 費 出 于 雜 支 羨 銀 又 按 其 修 城 樓 記 謂 公 費 | 宜 一 復 子 斯 言 知 縣 張 照 重 修 縣 署 訊 按 張 公 此 汶 | 之 綱 領 也 既 有 其 機 又 能 詳 且 預 疏 方 克 有 濟 居 官 者 | 興 橋 記 按 惇 信 明 義 而 機 立 酌 之 詳 而 處 之 預 乃 建 事 | 東 向 之 位 疏 今 以 其 久 見 正 史 俱 不 載 知 縣 羅 章 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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