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寓 竊 非 同 積 匪 巨 儒 者 亦 可 酌 入 緩 決 | 几 嵩 竊 滿 賢 之 案 例 係 併 職 諭 罪 俱 應 情 買 若 係 暫 時 | 擬 殺 者 亦 可 緩 決 | 凡 糾 竊 未 至 五 百 兩 而 移 賊 臨 時 行 強 該 犯 仍 照 滿 貫 | 俱 未 至 五 百 兩 者 亦 可 緩 決 | 凡 竊 鹹 兩 一 次 滿 貫 同 時 并 發 及 積 匪 行 竊 山 久 逾 貫 | 分 別 銀 躁 久 暫 彩 犯 多 寡 辦 理 | 百 兩 分 別 實 緩 其 有 據 歸 情 事 者 亦 照 服 嫁 行 竊 例 | 取 應 照 竊 盜 辦 理 者 仍 與 尋 常 鼠 竊 以 是 否 職 逾 五 | 未 至 五 百 兩 俱 應 情 實 如 係 潛 躁 捍 竊 並 非 公 然 護 | 洲 縣 眾 去 包 行 竊 例 松 照 滄 奪 定 罪 之 案 但 經 逾 貫 雖 | 口 夕 性 亨 禹 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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