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且 | 飄 數 及 吸 傷 多 寡 辦 理 不 必 加 重 | 赦 回 復 行 竊 逾 貫 或 至 一 犯 及 吸 傷 事 主 者 仍 按 | 凡 因 竊 問 擬 遣 軍 流 徒 赦 回 並 別 項 遣 軍 流 徒 | 犯 免 死 後 復 至 一 犯 者 不 同 可 入 緩 決 | 復 行 竊 計 雖 五 十 兩 以 上 仍 以 一 犯 擬 殺 之 案 與 竊 | 凡 竊 盜 得 免 併 計 後 一 犯 計 賊 擬 駮 免 死 減 釋 或 在 配 | 賊 未 至 五 百 兩 來 傷 止 一 庭 俱 應 入 情 實 | 坡 一 犯 後 犯 又 傷 事 主 此 等 類 均 係 情 終 不 俊 雖 竊 | 主 或 前 犯 來 傷 事 主 後 犯 滿 貫 及 一 犯 或 前 犯 滿 貫 | 竊 滿 貫 及 一 犯 擬 綬 之 案 又 前 後 兩 犯 均 係 刃 傷 事 | 凡 前 犯 竊 賊 滿 貫 及 一 犯 擬 綬 免 死 減 釋 或 在 配 復 行 | 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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