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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滑 | 凡 竊 賊 冒 捕 赫 詐 堵 斃 竊 賊 者 應 入 情 實 | 凡 竊 賊 圖 脫 拒 捕 致 斃 事 主 無 諭 情 傷 輕 重 俱 入 情 實 | 應 入 實 係 破 拉 被 抱 剖 由 圖 脫 似 可 酌 量 入 緩 | 聞 事 主 聲 城 即 持 刀 相 向 情 近 於 強 雖 止 聶 傷 自 | 止 又 剖 覆 入 殺 之 案 查 此 項 情 節 亦 有 不 用 如 一 | 凡 竊 盜 臨 脂 盜 所 拒 捕 教 傷 事 主 俱 入 情 實 亦 閒 有 因 | 仍 以 未 至 五 百 兩 人 緩 | 主 推 跌 或 他 物 一 蕩 情 節 不 甚 克 暴 者 俱 屬 輕 罪 | 凡 竊 臘 滿 賈 未 至 五 百 兩 此 外 仍 有 圖 驢 拒 捕 或 將 事 | 逾 貫 亦 照 此 分 別 實 緩 | 工 長 隨 及 兵 役 水 大 夫 人 等 行 竊 本 主 本 管 官 財 物 | 彥 董 履 喜 舊 秉 一 巨 福 山 王 氏 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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