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題 川 | 几 賊 犯 事 發 經 官 差 人 拘 捕 因 而 選 克 殺 死 捕 役 為 首 | 上 雖 未 傷 差 亦 入 情 實 | 入 綬 候 可 以 緩 決 如 分 有 不 法 重 情 及 數 至 十 人 以 | 凡 聚 眾 奪 犯 傷 差 者 應 入 情 實 未 傷 差 者 例 係 由 流 加 | 實 | 凡 監 犯 拒 捕 傷 人 案 內 首 從 各 犯 罪 應 斬 綬 者 俱 入 情 | 俱 情 輕 者 可 入 緩 決 | 後 犯 軍 流 等 罪 或 先 犯 軍 流 後 犯 死 罪 本 案 及 乃 犯 | 凡 犯 勇 應 死 罪 事 發 在 逃 復 犯 死 罪 應 又 情 實 若 逃 | 緩 不 必 因 此 加 重 | 正 法 條 款 仍 依 本 例 監 候 只 應 照 尋 常 輒 殺 分 別 實 | 口 口 口 口 口 日 | 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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