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俄 約 分 界 通 商 二 事 吾 華 均 屬 嘆 虧 然 就 二 者 之 中 亦 須 懽 其 | 偷 敦 致 總 署 總 辦 庚 辰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| 辛 也 | 定 議 之 後 不 有 翻 覆 乎 權 位 稍 輕 則 賣 任 亦 輕 或 猶 紀 釋 之 一 | 許 我 廢 棄 舊 約 商 定 新 章 又 安 保 其 臨 定 議 之 時 不 有 翻 覆 既 | 遣 使 入 華 然 後 訂 約 非 紀 澤 敢 於 規 避 也 俄 入 專 尚 譎 詐 縱 使 | 自 揣 實 無 遂 訂 新 約 之 才 即 使 俄 入 將 來 就 我 範 圍 亦 擬 請 其 | 同 而 實 際 本 無 異 也 惟 訂 一 新 約 國 主 必 先 問 全 權 字 樣 紀 澤 | 行 獨 斷 之 說 仍 須 事 事 商 承 本 國 公 議 故 頭 等 二 等 名 目 嗣 祠 | 夜 揣 慄 者 正 恐 膺 此 虛 名 蓋 西 洋 迺 例 亦 無 臺 雅 公 使 邇 可 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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