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滿 大 倉 之 粟 充 積 露 積 腐 不 可 食 君 民 兼 足 亦 曰 節 | 田 租 一 十 而 稅 叫 則 以 為 常 法 矣 然 而 都 鄙 廩 庾 皆 | 詔 賜 今 年 半 租 未 以 為 常 法 也 孝 景 二 年 令 民 半 出 | 年 之 詔 也 明 年 除 田 之 相 稅 以 積 粟 之 多 也 文 帝 兩 | 郡 抵 足 支 一 歲 於 是 賜 農 民 今 年 租 稅 之 半 此 十 剛 | 於 貴 粟 使 人 入 粟 於 邊 以 受 爵 免 罪 邊 食 足 支 五 歲 | 年 之 謂 也 量 錯 言 地 有 遺 利 民 有 餘 力 欲 民 務 農 在 | 而 緣 南 晦 於 是 開 藉 田 以 率 耕 交 賜 今 年 半 租 此 一 | 敞 民 多 背 本 趨 末 賈 誼 說 文 帝 使 末 技 游 食 之 民 轉 | 高 帝 輕 田 租 十 五 而 說 一 則 儉 於 周 矣 漢 初 接 秦 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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