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虹 石 震 蠹 匕 三 | 直 省 各 洲 縣 行 鄉 飲 酒 禮 縣 以 知 縣 為 圭 席 教 官 又 為 | 詳 報 斥 革 咨 部 除 名 | 清 丹 送 部 存 案 以 便 查 核 如 於 鄉 飲 之 後 周 有 過 犯 即 行 | 報 督 撫 核 定 舉 行 仍 分 別 實 讓 介 等 先 期 道 具 姓 各 黼 貫 | 當 數 有 則 備 無 則 缺 可 也 至 所 舉 之 人 務 須 察 訪 得 實 詳 | 人 以 樂 賓 儀 禮 經 亦 稱 或 有 或 無 或 來 或 不 來 是 僕 本 洲 | 舉 數 人 為 眾 賓 至 僕 之 為 義 乃 公 卿 大 夫 居 鄉 者 來 助 圭 | 德 碩 者 孰 謂 天 為 大 賓 主 人 中 舉 不 為 介 賓 耆 庶 中 | 條 奏 每 歲 述 為 定 例 於 正 月 十 月 舉 行 遂 訪 紳 士 之 年 局 | 借 端 需 索 嚴 行 究 治 乾 隆 十 八 年 淮 西 常 布 政 使 張 若 震 | 如 地 夏 臣 所 奉 富 濫 題 參 議 處 如 所 舉 得 人 而 不 法 之 徒 | 人 肥 條 案 嗣 後 所 舉 賓 撰 務 釋 齒 德 兼 優 冗 協 鄉 許 之 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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