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掌 囊 肇 題 三 | 直 省 各 州 縣 行 鄉 飲 酒 禮 縣 以 知 縣 為 圭 席 教 官 又 為 | 詳 報 斥 革 咨 部 除 名 | 清 川 送 部 存 案 以 便 查 核 如 於 鄉 飲 之 後 間 有 過 犯 即 行 | 報 督 撫 核 定 舉 行 仍 分 別 貴 慄 介 等 先 期 進 其 姓 名 籍 貫 | 常 數 有 則 備 無 則 散 可 也 至 所 舉 之 人 務 須 察 訪 得 實 洋 | 人 以 樂 賓 儀 禮 經 亦 稱 或 有 或 無 或 來 或 不 來 是 饌 本 無 | 舉 數 人 為 眾 賓 主 僕 之 為 義 乃 公 卿 吠 夫 居 鄉 者 來 助 圭 | 德 碩 者 孰 謂 不 為 大 賓 士 人 中 舉 天 為 介 賓 耆 庶 中 | 條 奏 每 歲 道 總 定 例 於 正 月 十 月 舉 行 送 訪 紳 士 之 年 高 | 借 端 需 索 嚴 行 究 治 乾 隆 十 八 年 淮 西 安 布 政 使 張 若 震 | 如 地 車 呂 所 舉 官 濫 題 參 議 處 如 所 舉 得 人 而 不 法 之 唯 | 人 鵬 條 案 嗣 後 所 舉 賓 撰 務 擇 齒 德 兼 優 允 協 卿 許 之 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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