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旋 行 走 或 年 老 休 致 降 級 或 革 職 或 降 一 級 留 任 內 陜 西 飄 督 莫 洛 巡 撫 白 精 | 甄 別 具 奏 於 是 甄 別 部 院 堂 官 禮 部 尚 壽 布 顏 等 七 入 督 撫 莫 洛 等 九 人 或 隨 | 一 別 具 奏 在 外 總 督 巡 撫 係 封 疆 大 臣 著 部 院 杳 明 任 內 功 過 稱 職 與 否 詳 加 | 一 品 以 土 堂 官 俱 著 自 陳 一 品 以 下 及 四 品 以 下 各 官 吏 部 會 同 都 察 院 詳 加 | 八 年 奉 論 旨 部 院 等 衙 門 滿 漢 各 官 應 行 澄 敘 旦 丕 觀 仲 學 士 尚 書 | 枉 一 革 職 從 重 治 罪 應 如 所 請 從 之 | 一 請 敕 部 議 定 如 有 百 姓 困 若 流 離 拋 棄 田 蠅 地 力 亳 無 治 理 者 將 該 | 一 分 止 有 貪 墨 失 賦 井 連 限 錯 擬 等 罪 而 百 姓 失 所 地 方 末 治 並 無 處 分 之 | 七 年 吏 部 一 覆 左 部 御 史 折 庫 炳 金 世 德 等 疏 言 提 撫 原 有 撫 鞍 百 性 皇 蟲 | 箕 降 級 調 用 其 卓 異 官 於 薦 舉 之 後 在 本 任 內 右 不 稱 職 者 免 原 舉 官 處 分 | 分 才 藝 薦 翠 之 路 又 所 擬 處 分 之 例 太 過 著 再 議 尋 一 督 撫 司 道 等 宮 薦 舉 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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