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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 恭 奏 交 部 議 處 儻 查 班 御 史 徇 隱 不 奏 或 經 朕 若 此 | 如 有 無 故 不 到 或 挾 帶 他 人 職 名 滕 混 投 過 者 即 指 | 外 苴 臨 祭 之 時 責 成 查 班 御 史 收 取 職 名 按 服 而 稽 | 造 毋 分 送 禮 部 都 察 院 太 常 寺 除 照 向 例 稽 察 齊 戎 | 凡 過 祀 事 鑿 齋 戒 前 數 日 各 衙 門 將 振 出 陪 祀 人 員 | 久 生 玩 到 班 者 甚 屬 寥 寥 殊 非 恪 恭 將 事 之 義 嗣 後 | 博 寬 厚 之 名 不 肯 接 名 稽 考 恭 奏 遂 致 陪 祀 人 員 積 | 母 到 班 以 襄 禮 事 豈 容 稍 有 曠 誤 近 來 查 班 御 史 相 率 | 一 祭 祀 血 禮 攸 關 各 衙 門 應 豫 備 陪 祀 人 員 理 宜 屈 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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