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熏 舊 一 一 父 一 持 司 八 納 贖 輯 累 已 | 該 部 議 庭 多 取 肥 已 者 計 賦 科 罪 皆 無 一 定 之 | 納 贖 者 照 例 的 決 如 承 問 官 濫 淮 納 贖 者 交 | 臨 時 詳 審 情 罪 應 准 納 贖 者 聰 几 拜 剛 贖 本 應 淮 | 仍 照 舊 遵 行 外 其 律 例 內 未 經 洲 盟 軸 者 問 刑 宮 | 凡 律 例 本 條 開 明 某 罪 唯 忻 蹴 某 罪 不 淮 折 贖 者 | 敗 晴 耗 藩 雛 徒 者 自 應 照 淮 征 五 年 收 贖 | 放 應 減 等 減 為 總 徙 四 笄 可 知 即 是 准 徒 五 年 遇 有 | 名 例 內 杖 流 加 徙 人 犯 遇 | 分 算 共 作 徒 七 年 收 贖 從 未 有 此 故 即 雜 犯 流 | 亦 止 淮 徙 五 年 贖 銀 丑 錢 一 分 五 釐 若 將 徙 流 | 不 得 過 亙 各 條 科 算 之 法 無 不 如 此 故 即 雜 犯 | 役 年 除 去 包 杖 一 引 計 算 收 贖 思 按 石 然 徒 | 陵 年 者 應 將 流 罪 照 淮 徙 互 年 汝 曠 再 加 徙 | 小 日 舟 泥 也 或 謂 收 贖 杖 百 流 一 下 里 加 徙 | 油 銀 匕 釐 丑 毫 雖 洲 相 沿 錯 強 伏 湛 田 隨 宜 從 俗 | 遇 婦 人 犯 答 杖 比 依 老 幼 廢 疾 之 例 衍 一 卜 枚 | 十 千 匕 蒲 五 毫 為 獨 多 此 例 患 也 然 今 問 刑 衙 門 | 錢 蓋 本 應 的 決 而 納 贖 故 應 贖 銀 數 鞍 之 老 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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