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勉 本 係 緩 決 之 犯 均 可 原 緩 錢 庸 勉 孫 婦 婦 | 他 拘 傷 共 殿 亦 非 豫 刑 該 犯 何 會 武 錢 青 | 浙道 江光 五七 衣年 傅 升 等 俱死 核罪 其人 原犯 犯乘 情機 節脫 分監 別仍 實依 緩常 此律 時定 該罪 犯之 傅案 升向 | 綢 麻 卑 幼 尚 吁 原係 緩遇 仍兇 記犯 核尊 闔 闔 | 黼 江光 二六 本年 羅 茂 補 原死 案拜 帖人 節犯 分乘 別機 實逃 緩監 此仍 起依 他常 處例 傷定 無罪 損應 折核 死其 | 尚 可 緩 仍 記 候 核 柯 由 證 | 被 歐 漸 戮 適 斃 均 召 署 日 | 添 悍 鼠 竊 得 賊 尚 未 至 五 百 兩 寤 松 本 傷 由 | 殿 腳 賜 傷 丁 錫 斌 被 紐 被 殿 赫 截 適 斃 徐 | 劉 謬 虺 壯 被 賜 赫 截 一 傷 適 斃 黃 詠 障 死 先 紐 | 理 直 奪 刀 傷 陳 導 極 畔 起 索 父 傷 係 拳 殿 | 別 實 緩 主 曹 彬 本 係 舊 緩 之 犯 趙 根 本 畔 起 | 朽 得 娥 梁 憲 選 專 盡 薦 溢 農 丘 稽 奚 盃 隅 節 分 | 牙 菁 言 毋 葦 蜚 重 闢 宅 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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