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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 捐 館 舍 而 即 其 陰 兆 以 歸 焉 時 二 孺 子 方 祖 稱 其 家 之 不 遑 | 洲 既 之 曰 是 不 必 皆 吾 有 也 庶 幾 哉 不 皆 吾 目 有 乎 大 夫 樂 之 甚 | 州 蠟 液 而 登 所 謂 石 亭 者 則 銅 棺 離 墨 荊 漢 嬴 上 下 之 勝 胡 干 | 腳 柄 口 青 宮 於 是 飲 食 於 是 其 羨 猶 可 以 沃 賓 客 也 暇 則 扶 恭 杖 | 一 宜 以 滋 果 麟 旁 畝 益 扣 稷 怵 參 之 慚 流 以 為 魚 防 闢 場 以 為 雞 | 守 紆 為 涼 榭 煖 關 庖 慚 浴 室 之 屬 雜 薄 名 卉 翼 以 松 捕 算 竹 相 工 | 龍 里 計 質 之 人 某 己 氏 之 所 棄 可 捐 緡 籠 而 有 也 乃 益 置 雌 宇 治 | 浩 且 以 為 孫 氏 之 寢 耶 乎 旁 有 不 山 口 苞 宣 蒿 與 延 裏 皆 不 | 噫 城 南 之 五 里 得 仙 壘 而 樂 之 問 共 田 與 賦 則 皆 巾 下 錯 也 曰 | 之 賢 大 夫 吳 先 生 強 棄 兵 印 綬 歸 而 尋 邑 於 郭 居 之 不 快 行 求 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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