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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 不 該 者 並 宜 洗 雪 亡 官 失 爵 放 歸 勿 齒 者 量 加 收 敘 未 | 許作 歸 者 一 切 放 還 應 先 有 㾗 累 禁 錮 及 反 逆 縁 坐 承 前 恩 赦 | 使 官 兼 別 勑 諸 作詔 於令 州 縣 安 置 及 得 罪 人 家 口 未 得 令詔 | 更 與 量 移 流 人 配 𨽻 及 罰 藩 鎮 効 力 并 縁 罪 犯 與 諸 使 驅 | 原 免 一 切 不 問 天 下 左 降 官 即 與 量 移 近 處 已 經 量 移 者 | 到 京 城 以 前 能 去 逆 效 順 及 散 歸 本 軍 本 道 者 並 從 赦 例 | 有 遭 其 扇 誘 有 迫 以 兇 威 苟 能 自 新 理 可 矜 宥 但 官 軍 未 | 朕 不 敢 赦 其 應 被 朱 泚 脅 從 將 士 官 吏 百 姓 及 諸 色 人 等 | 滅令 作 恩 反 易 天 常 盗 竊 名 器 暴 犯 陵 寢 所 不 忍 言 獲 罪 祖 宗 | 本 道 自 固 封 疆 作詔 土令 勿 相 侵 軼 朱 泚 大 為 不 道 棄 義 蔑 詔 | 在念 𢎞勲 貸務 如 能 効 順 亦 與 維 新 其 河 南 河 北 諸 軍 兵 馬 並 宜 各 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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