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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 湖 廬 可 發 番 犯 人 王 保 招 稱 在 官 呂 莒 糾 同 保 等 | 戒 而 司 刑 者 無 所 於 守 將 來 之 弊 易 可 墜 豆 署 刑 | 倫 傷 化 莫 此 為 甚 若 不 講 明 律 意 恐 犯 法 者 無 所 於 | 故 數 十 斛 他 人 而 劫 其 父 或 余 斛 他 人 而 劫 其 兄 敗 | 滋 犯 刑 富 著 有 法 外 之 姦 而 掌 制 叢 生 曰 無 重 王 重 酬 | 氏 運 守 教 化 大 行 同 敢 踰 越 夫 何 承 平 既 久 民 傳 曰 | 祖 宗 之 治 天 下 定 律 明 刑 以 繩 姦 冗 百 五 十 餘 年 臣 | 申 明 律 高 祖 劉 玉 | 刑 獄 類 | 量 明 塞 疏 類 鈔 卷 之 五 千 上 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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