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諭 前 輕 降 昔 令 兵 部 將 官 兵 捕 帶 子 女 及 逆 犯 家 虧 | 併 詳 議 具 奏 頒 示 遵 行 欽 此 又 奉 | 及 逆 犯 家 屬 如 何 分 別 治 菲 及 領 兵 官 貝 如 何 體 遇 | 罪 昨 降 旨 令 兵 部 定 立 例 條 並 奢 將 攜 帶 良 民 予 女 | 具 招 具 奏 如 辦 理 草 率 及 圓 循 怠 玩 者 俱 以 進 肯 治 | 措 帶 子 女 俱 詳 顯 查 明 照 此 次 章 程 分 別 辦 理 各 自 | 調 派 征 兵 之 各 省 將 軍 督 撫 副 都 繞 提 鎮 將 該 官 兵 | 且 | 如 隱 匿 不 報 以 達 旨 治 菲 並 著 吉 抹 將 軍 等 及 此 次 | 罪 俱 著 目 行 查 明 報 出 交 軍 機 大 臣 訊 明 分 別 黜 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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