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久 痛 甚 者 愈 遲 二 十 五 月 而 畢 謂 之 凶 所 以 送 死 報 終 | 事 立 文 謂 之 嘉 所 以 承 宗 廟 繼 後 嗣 也 喪 禮 創 巨 者 日 | 之 會 太 常 博 士 韋 彤 裴 堪 諫 曰 婚 禮 主 人 几 筵 聽 命 稱 | 儀 公 主 春 秋 少 待 年 不 為 晚 請 茂 宗 如 禮 便 帝 曰 更 思 | 陛 下 建 中 詔 書 郡 縣 主 當 婚 皆 使 有 司 循 典 故 無 用 俗 | 室 窮 人 子 旁 無 至 親 乃 有 借 吉 以 嫁 不 聞 男 冐 凶 而 娶 | 堅 帝 曰 卿 所 言 古 禮 也 今 俗 借 吉 而 婚 不 為 少 對 曰 俚 | 人 情 不 可 為 法 帝 令 中 使 者 諭 茂 宗 之 母 之 請 乂 意 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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