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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 議 徵 収 錢 糧 其 六 年 以 前 不 許 開 徵 | 之 安 心 樂 業 查 本 地 方 無 主 荒 田 州 縣 官 給 以 印 信 執 照 開 墾 耕 種 永 准 為 業 俟 耕 至 六 年 之 後 有 司 官 親 察 成 熟 畝 數 撫 按 勘 實 奏 請 奉 㫖 | 招 徠 編 入 保 甲 俾 | 處 逃 亡 人 民 不 論 原 籍 别 籍 必 廣 加 | 察 院 傳 諭 各 撫 按 轉 行 道 府 州 縣 有 司 凡 各 | 可 憫 惻 著 户 部 都 | 亡 流 離 無 告 深 | 以 來 地 多 荒 蕪 民 多 逃 | 孫 臣 民 其 世 世 守 之 諭 墾 荒 六順 年治 上 諭 自 兵 興 | 憲 勿 得 任 意 低 昻 務 使 百 官 萬 民 畏 名 義 而 重 犯 法 冀 幾 刑 措 之 風 以 昭 我 祖 宗 好 生 之 徳 子 | 輕 重 出 入 頗 煩 擬 議 律 例 未 定 有 司 無 所 禀 承 爰 敕 法 司 官 廣 集 廷 議 詳 譯 明 律 參 以 國 制 增 損 劑 量 期 於 平 允 書 成 奏 進 朕 再 三 覆 閲 仍 命 內 院 諸 臣 校 訂 妥 確 乃 允 刋 布 名 曰 大 清 律 集 解 附 例 爾 內 外 有 司 官 吏 敬 此 成 | 荷 天 庥 撫 臨 中 夏 人 民 既 衆 情 偽 多 端 每 遇 奏 讞 | 業 東 方 民 淳 法 簡 大 辟 之 外 惟 有 鞭 笞 朕 仰 | 惟 太 祖 太 宗 創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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