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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年 勅 赦 文 與 令 甲 牴 牾 者 飭 省 部 逐 一 比 照 見 行 條 | 犯 在 大 赦 前 者 苟 非 惡 逆 以 上 並 不 許 推 究 光 宗 紹 熙 | 根 勘 如 此 則 與 不 曾 經 赦 何 異 非 所 以 示 信 也 詔 應 所 | 以 民 間 詞 訴 官 司 按 劾 多 有 連 及 赦 前 事 者 復 送 有 司 | 法 施 行 詔 如 所 請 孝 宗 淳 熙 九 年 大 理 卿 王 尚 之 言 近 | 檢 㑹 元 犯 事 因 如 係 贓 罪 已 經 勘 劾 者 乞 止 依 元 斷 條 | 甚 於 前 日 者 請 特 詔 有 司 應 自 今 陳 雪 過 名 之 人 並 須 | 與 生 俱 生 未 易 悛 革 倘 復 齒 仕 途 益 務 掊 克 其 害 將 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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