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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檢 照 元 豐 刑 部 格 諸 編 配 人 自 有 不 移 不 放 及 移 放 | 刺 則 面 目 一 壞 誰 復 顧 藉 強 民 適 長 威 力 有 過 無 由 自 | 不 離 鄉 井 則 幾 惠 奸 不 足 以 懲 惡 若 盡 用 配 法 不 恤 黥 | 奏 聞 至 十 四 年 未 有 定 論 其 後 臣 僚 議 以 為 若 止 居 役 | 斥 淳 熙 十 一 年 校 書 郎 羅 點 言 其 太 重 乃 詔 刑 寺 集 議 | 四 倍 於 慶 歷 矣 配 法 既 多 犯 者 日 眾 黥 配 之 人 所 至 充 | 中 增 至 百 七 十 餘 條 至 於 淳 熙 又 增 至 五 百 七 十 條 則 | 四 年 復 罷 南 渡 後 諸 配 隸 祥 符 編 敕 止 四 十 六 條 慶 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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