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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 昨 以 江 東 七 郡 旱 災 事 體 至 重 輒 同 本 道 帥 臣 監 司 | 申 尚 書 省 乞 截 撥 寧 國 府 等 上 供 米 上同 時 | 申日 尚先 書具 省已 劄均 付撥 本米 司數 | 及曾 就支 近裝 支運 撥即 應仰 付合 隣得 近米 州州 縣郡 合即 得依 米分 仍定 仰數 制就 置行 司截 限留 五使 用 | 責州 州軍 縣應 措付 置濟 賑糶 䘏使 其用 已仍 撥行 付下 轉分 般管 倉監 上司 供將 綱撥 米定 如米 米斛 禾督 | 糴重 米將 并今 制來 置所 司撥 所米 糴并 未提 併舉 為司 總常 數平 卻義 與倉 斟米 酌及 分用 撥度 下牒 各收 | 糶聖 使㫖 用令 專建 令康 江轉 淮般 制倉 置支 司撥 契米 勘三 本十 路萬 所石 部貼 州充 縣江 災東 傷路 輕濟 | 今國 合府 於一 上十 件四 米萬 內石 量池 行州 支四 撥萬 應九 付千 使石 用亦 七往 月轉 十般 九倉 日樁 奉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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