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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 術 當 以 法 州 十 一 余 率 須 使 商 數 必 得 五 日 以 上 乃 | 一 然 後 用 前 測 者 減 之 餘 五 十 一 日 一 刻 六 十 七 分 為 率 | 六 十 日 於 後 測 打 內 得 九 十 亡 籩 九 十 叫 刻 一 十 一 分 | 刻 一 十 一 分 今 後 測 者 少 不 及 前 測 者 以 減 乃 加 紀 法 | 後 測 紹 定 亡 年 庚 寅 歲 冬 至 三 士 百 剛 帷 九 十 四 | 一 測 戊 午 歲 冬 至 一 十 九 日 翻 九 十 二 刻 咽 汁 五 分 減 | 早 曰 置 前 測 戊 午 歲 距 後 測 庚 寅 歲 得 二 十 菩 為 法 置 前 | 紀 策 去 之 餘 為 所 求 年 氣 骨 | 求 中 開 年 上 距 前 側 年 數 乘 歲 餘 益 入 前 測 日 刻 分 滿 | 以 上 數 寫 實 以 法 除 實 得 歲 餘 去 全 日 餘 為 斗 分 以 所 | 餘 為 率 加不 紀足 策滅 則 以 紀 策 累 加 之 令 及 天 糟 合 用 五 日 | 直 童 壽 涉 冒 暑 一 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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