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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 通 廷 尉 外 任 時 每 發 疝 醫 者 必 用 人 參 故 留 | 乙 丑 年 治 通 廷 尉 久 疝 不 愈 時 年 六 十 八 歲 先 | 法 斷 不 容 紊 也 | 此 證 方 知 燥 金 氣 傷 人 如 此 而 溫 下 寒 下 之 | 椒 熨 其 堅 處 內 服 苦 溫 芳 香 透 絡 月 餘 化 盡 於 | 亦 堅 結 然 破 之 能 碎 但 燥 極 耳 外 以 香 油 熬 川 | 如 前 法 下 至 第 二 次 而 通 下 黑 亮 球 十 五 枚 雖 | 甘 辛 之 法 調 理 漸 次 能 食 又 十 五 日 不 大 便 餘 | 後 始 下 黑 亮 球 四 十 九 枚 堅 莫 能 破 繼 以 苦 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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