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萬 石 第 二 第 三 為 中 二 千 石 第 四 第 五 | 法 度 定 分 為 九 品 秩 定 帝 扵 品 下 注 一 品 秩 | 班 品 法 天 監 初 武 帝 命 尚 書 刪 定 郎 濟 陽 蔡 | 為 禮 文 之 節 耳 此 殆 意 之 所 以 訛 也 詳 考 梁 | 齊 而 上 班 之 未 有 則 禮 數 亦 附 扵 品 則 品 蓋 | 梁 之 所 自 立 謂 一 代 之 制 不 可 以 虛 耳 意 自 | 以 寓 禮 數 者 不 附 扵 品 而 別 之 以 班 則 班 蓋 | 秩 久 定 矣 而 蔡 法 度 之 所 定 决 非 肇 始 而 所 | 此 班 者 方 得 進 登 第 一 班 梁 承 齊 後 者 也 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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