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|
甯 路 監 月 告 戎 所 部 令 丞 預 才勺 催 科 之 前 舉 行 法 令 毋 | 茹 或 固 執 即 其 狀 以 聞 徒 之 五 月 九 日 臣 察 言 領 詔 | 為 倍 刺 者 州 縣 遷 申 本 司 改 正 及 申 尚 書 省 宏 部 相 度 | 芝 拘 所謂 有本 者土 若 已 曉 論 復 令 別 納 錢 拘 及 反 復 紐 折 遭 | 闕 右 納 限 悍 畢 裁 損 不 己 有 詳 欲 轉 運 司 科 買 及 折 綱 | 之 增 司 不 間 州 郡 輸 納 所 佑 之 價 惟 就 縣 落 十 擇 其 最 | 奏 賦 斂 折 科 之 法 妹 路 官 司 猶 務 倍 刻 以 京 東 引 路 盂 | 轍 宗 政 和 一 年 一 月 川 日 尚 書 眉 言 通 判 萊 州 吳 長 吉 | | 民 稍 被 寬 恤 可 令 立 法 | 詔 今 說 許 網 價 妙 頗 以 簡 便 或 持 容 就 合 勞 輸 納 則 細 | 臺 尸 一 牛 慶 七 口 之 一 |
喜歡我們的網站?請支持我們的發展。 | 網站的設計與内容(c)版權2006-2024。如果您想引用本網站上的内容,請同時加上至本站的鏈接:https://ctext.org/zh。請注意:嚴禁使用自動下載軟体下載本網站的大量網頁,違者自動封鎖,不另行通知。沪ICP备09015720号-3 | 若有任何意見或建議,請在此提出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