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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 民 者 收 贖 給 還 本 人 其 現 存 公 中 收 租 每 年 散 給 窮 人 之 地 | 皇 上 仍 照 舊 例 開 設 公 庫 將 各 省 稅 務 歸 並 旗 員 並 將 旗 地 典 | 不 過 有 一 往 之 勞 而 較 之 在 京 已 得 世 世 之 恆 產 矣 更 祈 | 將 所 墾 之 地 按 戶 攤 給 或 即 仍 令 民 人 耕 種 交 租 給 兵 則 旗 人 | 住 人 數 一 面 改 造 房 屋 分 定 區 宇 然 後 自 京 派 往 俟 到 彼 時 即 | 將 軍 量 度 情 勢 如 為 其 人 可 以 遷 往 之 時 即 奏 聞 動 帑 酌 定 移 | 升 科 俟 地 既 熟 果 有 收 獲 即 動 帑 建 造 城 堡 以 居 民 人 商 賈 該 | 之 後 廣 募 民 人 擇 地 開 墾 其 無 力 者 官 給 牛 具 籽 種 而 不 遽 行 | 造 城 堡 房 舍 有 無 禽 魚 水 泉 之 利 逐 一 審 度 據 實 具 奏 俟 准 行 | 屬 地 方 其 為 可 墾 之 處 應 得 若 干 地 畝 可 住 若 干 兵 丁 作 何 建 | 使 之 無 弊 耳 至 於 預 籌 之 道 請 密 飭 三 處 將 軍 等 令 其 踏 勘 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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