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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司 曼 密 臣 二 刀 髦 一 | 旦 以 后 者 为 新 案 嗣 后 各 州 县 情 厘 积 案 招 解 者 每 月 应 结 一 | 若 合 前 数 毛 盲 之 则 当 以 七 年 脑 膺 以 前 者 为 旧 案 以 八 年 元 | 四 种 朋 中 积 案 上 月 日 旧 管 本 月 日 新 收 此 捐 本 年 言 之 也 | 此 在 大 事 宜 第 六 条 | 四 个 月 其 例 应 一 笛 月 拟 解 者 逾 限 五 简 月 均 再 记 大 过 二 次 | 记 过 一 次 逾 一 个 月 记 大 过 一 次 其 例 应 两 个 月 拟 解 者 逾 阻 | 河 治 八 年 四 月 起 均 应 恪 连 部 例 不 准 违 逾 如 有 逾 限 枣 冒 口 | 例 限 两 茵 月 审 拟 详 解 州 县 自 理 词 讼 定 例 限 二 十 日 完 结 自 | 之 日 起 州 县 限 两 筒 月 审 拟 招 解 军 流 以 下 徒 罪 以 上 杂 案 定 | 绥 立 决 命 案 别 县 限 两 简 月 审 拟 招 解 大 小 盗 案 定 例 自 获 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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