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捧 割 打 或 弃 毁 器 物 贰 混 检 家 则 不 知 自 杀 人 命 只 该 | 跳 崖 自 贤 自 刎 尸 亲 祝 死 者 为 奇 货 或 擅 尸 上 门 或 锥 | 则 告 状 何 气 不 出 何 竟 不 伸 有 等 愚 民 受 无 不 过 服 毒 | 一 朝 廷 自 有 法 律 州 仓 多 少 衙 门 果 负 冤 屈 犬 则 进 本 小 | 性 命 身 家 其 勿 悔 | 示 再 限 五 日 不 即 解 散 者 本 院 访 享 尽 行 重 治 各 重 | 请 施 行 其 郡 府 不 能 管 理 者 一 并 恭 究 外 其 馀 槐 兵 舌 | 容 隐 除 宗 室 行 各 管 理 府 分 铅 束 罪 重 者 自 有 国 法 奏 | 人 告 状 则 彼 此 牡 宝 又 堕 父 衙 门 尾 快 扶 同 诈 财 互 相 | 刀 或 夜 劫 财 物 或 画 拾 平 人 又 有 雠 则 聚 众 同 报 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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