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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六 条 补 完 各 处 厘 金 第 七 条 商 运 官 运 昼 燧 审 人 条 | 角 查 私 第 四 条 加 重 邻 私 厘 税 第 五 条 计 算 本 利 各 款 | 泰 州 设 招 商 局 第 二 条 江 西 设 督 销 局 第 司 条 三 处 截 | 同 治 二 年 九 月 盐 政 曾 国 藩 厘 定 淮 盐 运 西 章 程 第 藤 | 详 见 成 本 | 谨 按 郭 嵩 寿 议 详 简 明 章 程 十 八 条 男 有 成 杏 蕴 | 给 悉 照 渐 盐 运 西 办 法 经 盐 政 曾 国 藩 拙 允 | 成 案 由 商 本 内 酌 提 运 用 其 西 周 经 费 应 归 吉 利 内 拨 | 惜 小 费 致 误 大 同 一 泰 州 公 所 周 用 应 照 浙 盐 运 而 | 脚 任 其 夹 私 应 严 饬 各 商 务 将 水 脚 按 时 给 足 不 进 过 | 压 口 口 口 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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