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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 一 夫 女 或 一 妇 既 不 可 以 受 田 于 公 家 其 势 必 服 役 | 受 田 之 民 为 之 非 其 馀 力 则 有 馀 夫 也 至 于 臣 妾 则 男 | 衡 薮 牧 工 商 嫔 妇 之 民 未 免 有 农 末 之 分 何 也 曰 此 即 | 田 皆 为 农 而 太 宰 之 九 职 三 农 九 谷 之 外 又 有 园 圃 虞 | 或 问 先 王 井 天 下 之 田 分 天 下 之 民 凡 民 皆 受 田 凡 受 | 养 民 职论 任太 民宰 九 | 太 平 经 国 书 卷 三 宋 郑 伯 谦 撰 | 钦 定 四 库 全 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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