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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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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索範圍: 節用上 檢索類型: 段落
條件1: 包含字詞"戴云虞氏注易屯卦云字妊娠也下年字乃人字之誤" 符合次數: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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節用上

提到《節用上》的書籍 電子圖書館
2 節用上:
有去大人之好聚珠玉、鳥獸、犬馬,舊本無「矣」字。戴云「『多』下當依上文補『矣』字。『有』,疑『者』字之誤。『者』上脫『今』字。『去』字乃『王公』二字之誤」。案:戴校「多」下補「矣」字,是也,今據增。有,當讀為又,此承上文,言聖人為衣裳、宮室、甲盾、五兵、舟車,既去其芊䱉不加者而不為,又去珠玉、鳥獸、犬馬之玩好,以益為衣裳五者,故其數自倍增也,戴說並非。以益衣裳、宮室、甲盾、五兵、舟車之數於數倍乎!若則不難,戴云:「若,猶此也。『則不難』下,有脫文」。案:審校文義,似無脫文。故孰為難倍?唯人為難倍。然人有可倍也。昔者聖王為法曰:「丈夫年二十,毋敢不處家。明吳寬鈔本作「不敢毋處家。」《·文十八年傳》云「男有家」。周禮大司徒、鄭注云「有夫有婦,然後為家」。女子年十五,吳鈔本作「二十」,誤。毋敢不事人。」周禮媒氏「令男三十而娶,女二十而嫁」,賈疏引王肅聖證論云「前賢有言:丈夫二十不敢不有室,女子十五不敢不有其家。」王肅語本於此。此聖王之法也。韓非子·外儲說右》篇「齊桓公下令於民曰:丈夫二十而室,婦人十五而嫁」,亦見《說苑·貴德》篇。墨子此說與彼同。《國語·越語》亦云「女子十七不嫁,其父母有罪;丈夫二十不娶,其父母有罪」。齊、越之令,或亦本聖王之法與?聖王即沒,于民次也,次,讀為恣,言恣民之所欲。其欲蚤處家者,有所二十年處家;其欲晚處家者,有所四十年處家。王云:「所,猶時也。言有時二十年,有時四十年也。文十三年公羊傳注曰『所,猶時也』。」以其蚤與其晚相踐,王藻,鄭注云「踐,當為翦,聲之誤也。」呂氏春秋制樂篇,高注云「翦,除也。」戴云:「踐,讀如籩豆有踐之踐,傳曰『踐,行列貌』,行列有比校之義。」案:戴說未允。後聖王之法十年。若純三年而字,子生可以二三年矣。周禮玉人注云「純,猶皆也」。《說文·子部》云「字,乳也」。蘇云:「字,猶養也。下『年』字疑當作『人』,蓋聖王之法,二十而處家,今後十年,彼早處家者當有二三子也。」。」此不惟使民蚤處家,「惟」,吳鈔本作「唯」。而可以倍與?且不然已。此文未足,必有脫字。《明鬼下》篇云「且不惟此為然。」此「且不」下,疑亦脫「惟此為」三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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