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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經上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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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上:
畢云:「此翟自著,故號曰經,中亦無『子墨子曰』云云。按宋潛谿云『上卷七篇號曰經,中卷、下卷六篇號曰論。』上卷七篇則自親士至三辯也。此經似反不在其數。然本書固稱經,詞亦最古,豈後人移其篇第與?唐、宋傳注亦無引此,故訛錯獨多不可句讀也。」案:以下四篇,皆名家言,又有算術及光學、重學之說,精眇簡奧,未易宣究。其堅白異同之辯,則與公孫龍書及《莊子·天下》篇所述惠施之言相出入。《莊子》又云:「相里勤之弟子五侯之徒,南方之墨者苦獲、己齒、鄧陵子之屬,俱誦墨經而倍譎不同,相謂別墨,以堅白同異之辯相訾,以觭偶不仵之辭相應」,莊子所言即指此經。晉書魯勝傳注《墨辯敘》云「墨辯有上下經,經各有說,凡四篇,與其書眾篇連第,故獨存」,亦即此四篇也。《莊子·駢拇》篇又云「駢於辯者,纍瓦結繩竄句,遊心於堅白同異之間,而敝跬譽無用之言非乎?而楊墨是已」,據莊子所言,則似戰國之時墨家別傳之學,不盡墨子之本恉。畢謂翟所自著,攷之未審。凡經與說,舊並旁行,兩𢧵分讀,今本誤合并寫之,遂掍淆訛脫,益不可通。今別攷定,附著於後,而篇中則仍其舊。

1 經上:
故,所得而後成也。畢云:「《說文》云『故,使為之也。』或與固同。事之固然,言已得成也。」案:此言故之為辭,凡事因得此而成彼之謂。墨子說與許義正同。畢疑或與固同,失之。張惠言云「故者,非性所生,得人為乃成」,尤誤。

2 經上:
體,分於兼也。周禮天官敘官,鄭注云「體,猶分也。」《說文·秝部》云「兼,并也。」蓋并眾體則為兼,分之則為體。畢云:「《孟子》云『有聖人之一體』。」

3 經上:
知,材也。此言智之體也。畢云:「言材知。」張云:「知讀智。」俞云:「《經說上》曰『知也者,所以知也』,所以知者,即智也。《淮南子·主術》篇『任人之才,難以至治』,高誘注曰『才,智也。』才與材通,才訓智,故智亦訓材。」

4 經上:
慮,說文·心部》云「慮,謀思也。」求也。畢云:「謀,慮有求。」

5 經上:
知,接也。張云:「知讀如字。」案:張說是也。此言知覺之知。《淮南子·原道訓》云「感而後動,性之害也;物至而神應,知之動也;知與物接而好憎生焉。」畢云「知以接物」。楊葆彝云:「《莊子·庚桑楚》篇『知,者接也』。」

6 經上:
𢜔,明也。「𢜔」,舊本訛「恕」。畢云「推己及人故曰明」,張云「明於人己」,並非是,今從道藏本、吳鈔本作「𢜔」。顧云:「𢜔,即智字。」案:顧說是也。此言知之用。周禮大司徒,鄭注云「知明於事」。

7 經上:
仁,體愛也。國語·周語》云「博愛於人為仁」,《說苑修文》篇云「積愛為仁」。張云「以愛為體」。

8 經上:
義,利也。·昭十年傳》云「義,利之本也。」孝經唐明皇注云「利物為義。」畢云:「《》曰:『利者義之和』。」

9 經上:
禮,敬也。樂記》云「禮者殊事合敬者也」。

10 經上:
行,為也。經說上》云:「志行為也」。

11 經上:
實,榮也。畢云:「實至則名榮。」

12 經上:
忠,以為利而強低也。畢云「言以利人為志而能自下。」張云「『低』當作『氐』。氐,根也,《》曰『維周之氐』。」案:畢、張說並非也。「低」疑當為「君」,「君」與「氐」篆書相似,因而致誤「氐」,復誤為「低」耳。忠為利君,與下文孝為利親,文義正相對。《荀子·臣道》篇云「逆命而利君謂之忠」,又云「有能比智力,率群臣百吏而相與彊君撟君,君雖不安,不能不聽,遂以解國之大患,除國之大害,成於尊君安國,謂之輔。」案此云強君,與荀子義同。以為利,即解大患,除大害,尊君安國之事也。

13 經上:
孝,利親也。賈子·道術》篇云「子愛利親謂之孝」。

14 經上:
信,言合於意也。言言與意相合,無偽飾。張云「不欺其志」。

15 經上:
佴,自作也。畢云:「《說文》云『佴,佽也』,此云自作,未詳也。」俞云:「『作』,疑『佐』字之誤。《爾雅·釋言》『佴,貳也』。佐與貳義相近,『作』『佐』形似,又涉下文有三『作』字,故誤耳。」案:「作」,疑當作「仳」。《經說上》有「仳」字,即「比」之借字。佴、比並訓次。言自相次比,是謂之佴。說云「與人遇人眾循」,即相次比之意也。《節葬下》篇云「佴乎祭祀」,亦次比之義。俞說未塙。

16 經上:
畢云:「字書無此字。」詒讓案:《孟子》「睊睊胥讒」,孫奭音義云「睊,一作。」「」「睊」「狷」並同聲假借字。作嗛也。洪云:「字書無字,當與涓字同義。《說文》『涓,小流也』,故此云『作嗛』也。嗛即慊字。」案:「」當為「獧」之借字,字又作「狷。」《論語》云「狷者有所不為也」,故《經說上》云「為是之詒彼也,弗為也。」「狷」,《孟子》作「獧」,同。作「嗛」者,國策魏策高注云「嗛,快也。」言狷者絜己心自快足。「嗛」古或借「謙」「慊」為之。大學「自謙」,鄭注云「謙讀為慊。慊之言厭也。」洪以為涓,非。讀嗛為慊,則於義可通,然非厭足之本字也。

17 經上:
廉,作非也。畢云:「廉察之廉。作,與狙聲近。言狙伺。」案:「廉,作非」,與上文「,作嗛」文例同,則不當如畢讀。「廉」疑當作「慊」。慊,恨也。作非,謂所為不必無非。故說云「己惟為之,知其𦖷也。」

18 經上:
令,不為所作也。畢云:「言使人為之,不自作。」

19 經上:
任,士損己而益所為也。畢云:「謂任俠。《說文》云『甹俠也』。三輔謂輕財者為甹。甹與任同。」

20 經上:
勇,志之所以敢也。賈子·道術》篇云「持節不恐謂之勇」。畢云「敢決」。張云:「志得勇乃敢。」

21 經上:
力,刑之所以奮也。畢云:「刑同形,言奮身是強力。」張云:「形以力奮。」

22 經上:
生,刑與知處也。畢云:「刑同形,言人處世惟形體與知識。」張云:「形體有知是生也。」案:此言形體與知識,合并同居則生,畢、張說並未憭。

23 經上:
臥,知無知也。畢云:「臥而夢,似知也,而不可為知。」案:知即上「生形與知處」之知,言知識存而臥時則無知也。畢謂夢知,則失之。

24 經上:
夢,臥而以為然也。說文》云「㝱,寐而有覺也。」夢不明也,經典通假「夢」為「㝱」。畢云:「言夢中所知以為實然。」

25 經上:
平,句知無欲惡也。說文·兮部》云「平,正也。」謂欲惡兩忘。

26 經上:
利,所得而喜也。畢云「謂夢所見」,誤。

27 經上:
害,所得而惡也。

28 經上:
治,求得也。畢云:「言事既治,所求得。」

29 經上:
譽,明美也。國語晉語韋注云「明,箸也。」言箸人之善。

30 經上:
誹,明惡也。

31 經上:
舉,擬實也。說文·手部》云「擬,度也」,謂量度其實而言之。張云:「以名擬實。」

32 經上:
言,出舉也。謂舉實而出之口。張云:「言出名實。」

33 經上:
且,畢云:「舊衍一『且』字,以意刪。」言然也。

34 經上:
君、臣、萌,畢云:「疑同名,或同氓。」鈕云「萌即氓字,上文已婁見。」案:鈕說是也,詳《尚賢上》篇。通約也。謂尊卑上下等差不一,通而約之,不過此三名。故說云「君以若名者也」。張云「君所以約臣民」,疑非。

35 經上:
功,利民也。

36 經上:
賞,上報下之功也。

37 經上:
罪,犯禁也。

38 經上:
罰,上報下之罪也。

39 經上:
同,說作「侗」,通。異而俱於之一也。之一,猶言是一。謂合眾異為一。

40 經上:
久,彌異時也。王云:「彌,遍也。」畢云:「言不易其時,故曰久」,非。

41 經上:
宇,彌異所也。舊本「宇」誤「守」。畢云:「言不移其所,故曰守。」王引之云:「畢說非是。案『守』當為『宇』,字形相似而誤。彌,遍也。宇者,遍乎異所之稱也。《經說上》解此云『宇,東、西、南、北』,東西南北可謂異所矣,而遍乎東西南北,則謂之宇。故曰『宇,彌異所也。』高誘注淮南原道篇云『四方上下曰宇』,蔡邕注典引云『四表曰宇』,四表即東西南北也。」案:王說是也,今據正。

42 經上:
窮,或有前不容尺也。有前,謂有端也。《經說上》云「尺前於區穴而後於端」。蓋以布幅為喻,自端至尺為半,不容尺,謂不及半,明其易窮也。

43 經上:
盡,莫不然也。

44 經上:
始,當時也。

45 經上:
化,徵易也。楊云:「驗其變易也。」張云「徵之言轉」,未塙。

46 經上:
損,說文·手部》云「損,減也。偏去也。畢云:「言損是去其半。」

47 經上:
大益。無說,未詳其義。此與前云「損,偏去也」損益義似正相對。疑謂凡體損之則小,益之則大也。以旁行句讀次第校之,疑當在「巧轉則求其故」句上,錯箸於此,而又佚其說耳。

48 經上:
儇稹秪。吳鈔本作「祗。」畢云:「『稹』,《經說上》作『昫』。」詒讓案:當為「環俱柢」,皆聲之誤。「俱」,說作「昫」,音亦相近。「秪」,說作「民」,當作「氐」,即「柢」之省。《爾雅·釋言》云「柢,本也。」《毛詩節南山傳》云「氐,本。」是二字義同。凡物有耑則有本,環之為物,旋轉無耑,若互相為本,故曰俱柢。

49 經上:
庫,盧云:「『庫』疑『㢓』,與『障』同。見下文。」易也。洪云:「『易』當是『物』字之訛。庫者,物所藏也。」案:此當從盧校作「㢓」。《經說下》「景㢓」,字亦誤「庫」,可證。但說無易,義未詳。洪說緣誤為訓,不足據。

50 經上:
動,或從也。「從」當作「徙」。《經下》篇云「宇或徙」,此與彼文義正同。彼「徙」字今本亦訛為「從」,可證。《說文·辵部》云「(徙),(迻)也」。「或」,當為「域」之正字。或徙,言人物迻其故所處之地域,是動之理也。詳經下。

51 經上:
止,謂事歷久則畢云:「以同已。」張云:「止以久生。」案:畢說是也。

52 經上:
必,說文·八部》云「必,分極也。不己也畢云:「言事必行。」

53 經上:
平,同高也。詩小雅伐木,鄭箋云:「平,齊等也。」畢云:「言上平。」陳澧云:「此即《海島算經》所謂『兩表齊高』也。又幾何原本云『兩平行線內,有兩平行方形,有兩三角形,若底等,則形亦等』,其理亦賅於此。」案:陳說是也。洪頤烜謂「高」當是「亭」之訛,非。

54 經上:
同,長以相盡也。盧文弨云:「『』,古文正,亦作『●』。」畢云:「正即正字。唐大周石刻『投心●覺如此』。」詒讓案:集韻四十五勁云「正唐武后作●」,亦見唐岱岳觀碑。張云:「以,與也。長與正相盡,是較之而同。」陳云:「按幾何原本,有兩直線,一長一短,求於長線減去短線之度。其法以兩線同輳圜心,以短線為界作圜,與長線相交,即與短線等。此即所謂以正相盡也。云以正者,圜線與兩直線相交,皆成十字也。」

55 經上:
中,同長也。畢云:「中孔四量如一。」張云:「從中央量四角,長必如一。」俞云:「《爾雅·釋言》『齊,中也』,是中與齊同義,故以同長釋之。」陳云:「說云『中,自是往相若也。』按幾何原本云『圜界至中心,作直線俱等』。」

56 經上:
厚,有所大也。張云:「大乃厚。」陳云:「說云『厚惟無所大』。按幾何原本云『面者止有長有廣』。蓋面無厚薄,言厚必先有面之長、廣,故云有所大也。其說云『無所大』者,謂但言厚則無以見其長廣也。」案:陳說非是。此云「有所大」者,謂萬物始於有形,既有而積之,其厚不可極。說云「無所大」者,言無為有之本,有因無生,則因無而積之,其厚亦不可極。此皆比儗推極之語。說與經辭若相反,而意實相成也。《莊子·天下》篇「惠施曰:無厚,不可積也,其大千里」,釋文引司馬彪云「物言形為有,形之外為無,無形與有形相為表裏,故形物之厚,盡於無厚,無厚與有,同一體也,其有厚大者,其無厚亦大。高因廣立,有因無積,則其可積因不可積者,苟其可積,何但千里乎?」惠子語亦與此經略同。

57 經上:
日中,南也。經說上無說。「」亦「正」字。中國處赤道北,故日中為正南。張云:「日中則景正表南。」

58 經上:
直,參也。亦無說。畢云:「《說文》云『直,正見也』。《論語》『子曰:立則見其參于前』。」陳云:「此即《海島算經》所謂『後表與前表參相直』也。」

59 經上:
圜,一中同長也。畢云:「一中言孔也,量之四面同長。」張云:「立一為中,而量之四面同長,則圜矣。」鄒伯奇云:「即幾何言圜面惟一心,圜界距心皆等之意。」陳云:「幾何原本云『圜之中處為圜心』。一圜惟一心,無二心,故云一中也。同長義見前。」劉嶽雲云「此謂圜體自中心出徑線至周等長也。」

60 經上:
方,柱隅四讙也。「讙」,吳鈔本作「驩」,疑皆「雜」之誤。《呂氏春秋·論人》篇云「圜周復雜」,高注云「雜,猶匝。」《淮南子·詮言訓》云「以數,雜之壽」,高注云「雜,帀也。」《周髀算經》云「圓出於方」,趙爽注云「方,周匝也。」周易乾鑿度,鄭康成注云「方者,徑一而匝四也。」此釋方形為柱隅四雜者,謂方柱隅角四出。而方幂,則四圍周帀,亦即算術方一周四之義。方周謂之雜,猶《呂覽》謂圜周為雜矣。《雜守》篇云「塹再雜」,與此四雜義正同。《說苑修文》篇云「如矩之三雜、規之三雜,周則又始,窮則反本也」,彼云「矩三雜」,疑當作「矩四雜」。古書「三」「四」字,積畫多互訛。畢云:「『讙』疑『維』字。」張云:「讙,亦合也。」劉嶽雲云:「此謂方體四維皆有隅,等面、等邊、等角也。」案:畢、張、劉說似並未塙。淮南子天文訓高注云「四角為維」,若作「維」,則與柱隅義複,不若「四雜」之切也。

61 經上:
倍,為二也。畢云:「倍之是為二。」楊云:「即加一倍算法。」

62 經上:
端,體之無序而最前者也。畢云:「序,言次序。《說文》云『耑,物初生之題也』。」張云:「無序,謂無與為次序。」王引之云:「『序』當為『厚』,《經說上》云『端。仳:兩有端而后可。次:無厚而后可。』是其證也。無厚者,不厚也。訓端以無厚者,凡物之見端其形皆甚微也。『厚』與『序』隸書相似而誤,說見非攻下篇。」陳云:「說云『端,是無同也』。按端即西法所謂點也。體之無序,即西法所謂線也。序如東序西序之序,猶言兩旁也。幾何原本云『線有長無廣』,無廣是無兩旁也,又云『線之界是點』,點是線之盡處,是最前也。又云『直線止有兩端,兩端之間上下更無一點』,是無同也。」案:諸說不同,王說義據最精,而與說不甚相應。《經說下》「仳:兩有端而后可」二句,則非此經之說,無從質定。依畢、張說,則「序」當為「敘」之假字。謂端最在前,無與相次敘者。故說云「端是無同也」,似與說義尤合。《魯勝墨辯敘》云「名必有分,明分明莫如有無,故有無序之辯」,蓋即指此文。是晉時所傳墨子亦作「無序。」兩義未知孰是,姑並存之。陳以點釋端,甚精,而訓序為旁,則亦未得其義。

63 經上:
有閒,中也。畢云:「閒隙是二者之中。」陳云:「說云『有閒,謂夾之者也。』閒,謂夾者也。按幾何原本云『直線相遇作角,為直線角』,又云『在多界之閒為形』,皆是有閒也,線與界夾之也。」

64 經上:
閒,不及旁也。閒,謂中空者,即上「有閒中也」之義。張云:「不及於旁,謂隙中。」畢云「言閒偞」,誤。

65 經上:
纑,閒虛也。盧云:「纑猶墳壚之壚。」王引之云:「盧說非也。纑乃櫨之借字。《經說上》云『纑,閒虛也者,兩木之閒,謂其無木者也』,則其字當作『櫨』。眾經音義卷一引三倉云『櫨,柱上方木也』,櫨以木為之。兩櫨之閒則無木,故曰『櫨,閒虛也』者,兩木之閒謂其無木者也。」陳云:「按《九章算術》劉徽注云『凡廣從相乘謂之羃』,即此所謂纑也。又《海島算經》云『以表高乘表閒』,李淳風云『前後表相去為表閒』,即所謂兩木之閒無木者。」案:王、陳二說不同,王說近是。「纑」「櫨」同聲假借字。文選魏都賦李注引《說文》云「欂櫨,柱上枅也」,禮記明堂位,鄭注作「欂盧」,《釋名·釋宮室》云「盧在柱端,如都盧負屋之重也」,欂櫨單舉之則曰櫨。《淮南子·主術訓》云「短者以為朱儒枅櫨。

66 經上:
盈,莫不有也。《廣雅釋詁》云「盈,滿也。」

67 經上:
堅白,不相外也。此即公孫龍堅白石之喻。不相外,言同體也,詳經說上。

68 經上:
攖,相得也。莊子大宗師釋文引崔譔云「攖,有所繫著也。」畢云:「《玉篇》云『攖,結也』。」楊云:「攖,引也。幾何原本所謂線相遇也。」案:楊說亦通。

69 經上:
似,有以相攖,有不相攖也。「似」當依說作「仳」,形近而誤。仳與比通,言相合比者,有相攖。相次比者,不相攖。故下文云「次,無閒而不相攖也。」

70 經上:
次,無閒而不攖攖也。張云:「『攖』衍字。無閒乃得不相攖而相次。」案:「攖攖」當作「相攖」,非衍文。言兩物相次,則中無閒隙,然不相連合,故云不相攖也。

71 經上:
法,所若而然也。荀子不苟篇楊注云「法,效也。」畢云:「若,順。言有成法可從。」張云:「若如。」

72 經上:
佴,所然也。吳鈔本無「然」字。畢云:「然猶順,佴之言貳,或為尒字假音。《說文》云『尒,必然也』。」案:《爾雅·釋言》云「佴,貳也」,郭注云「佴次為副貳」,次貳與順義近。畢疑為尒之假音,則非。

73 經上:
說,所以明也。經說上》無說。《說文·言部》云「說,說釋也,一曰談說。」謂談說所以明其意義。畢云「解說」。

74 經上:
攸不可,爾雅·釋言》云「攸,所也」,然說無攸義。楊云:「『攸』,《經說》作『彼』。」張云:「『攸』當為『彼』。」案:張校是也。下文「辯爭彼也」,「彼」今本亦或作「攸」,是其證。兩不可也。言既有彼之不可,即有此之不可,是彼此兩皆不可也。

75 經上:
辯,爭彼也。「彼」,吳鈔本作「攸」。辯勝,畢云:「讀如勝負。」當也。畢云「讀如『當意』。」

76 經上:
為,窮知而𠐴於欲也。畢云:「言知之所到而欲為。𠐴同懸。」張云:「𠐴,猶繫也。為必由知,而為之則繫於欲。」案:此言為否決於知,而人為欲所縣係,則知有時而窮。義詳《經說上》。畢、張說未析。

77 經上:
已,成、亡。張云:「已有二義。」

78 經上:
使,謂、故。「謂」,吳鈔本作「為」,非。張云:「使有二義。」畢云:「《說文》云『故,使為之也』。」

79 經上:
名,達、類、私。張云:「名有三義。」

80 經上:
謂,移、舉、加。張云:「謂有三義。」

81 經上:
知,聞、說、親。畢云:「『聞』舊作『閒』,據經說上改。」案:言知有此三義。

82 經上:
聞,傳、親。「傳」,道藏本、吳鈔本並誤作「博」。張云:「聞有二。」

83 經上:
見,體、盡。張云:「見有二。」鈕樹玉云:「疑當見體為句」,失之。

84 經上:
合,、宜、必。張云:「合有三。」

85 經上:
權利,且惡權害。大取篇云:「於所體之中,而權輕重之謂權。權非為是也,亦非為非也。權,正也。斷指以存掔,利之中取大,害之中取小也。」「且」字疑衍。

86 經上:
為,存、亡、易、蕩、治、化。張云:「為有六。」

87 經上:
同,重、體、合、類。張云:「同有四。」

88 經上:
異,二、不體、不合、不類。舊本「體」上脫「不」字,今依畢校補。吳鈔本亦不脫。張云:「異有四。」

89 經上:
同異交得謂言語同異,各得其義。放有無。張云:「『放』,疑『於』字之誤。有無相交則得同異」案:張說非是。「放」疑當為「知」。說云「恕有無」。「恕」當為「𢜔」之訛,知𢜔字同。

90 經上:
聞,耳之聰也。《經說上》無說,疑有缺佚。

91 經上:
循所聞而得其意,畢云「循,猶云從」。心之察也。無說。畢云「『之』,舊作『也』。據下文改」。

92 經上:
言,口之利也。無說。

93 經上:
執所言而意得見,心之辯也。無說。《說文·言部》云「辯,治也。」

94 經上:
諾,不一利用。謂辭氣不同,於用各有所宜,若說所云五諾也。

95 經上:
服執誽。音利。畢云:「音利二字,舊注未詳其義。」詒讓案:《說文·言部》云:「誽,言相誽伺也。」唐韻音女加切,與利音絕遠。集韻六,至利紐下,亦不收此字。惟十二霽有誽字,音研計切,伺也。類篇言部又引埤倉云「詁誽,言不同也,居佳切」,並與利音不相應。攷說釋此文云「執服難,成言務成之,九則求執之」,以相推校,疑「音利」當作「言利」,二字本是正文,誤作小注。說「九」或即「誽」之壞字。求執,即《說文》所謂言相誽伺也。傳寫舛誤,改「言利」二字為小注,校者不憭,又改「言」為「音。」緟貤謬,遂不可究詰矣。服,謂言相從而不執。執,謂言相持而不服。誽,則不服不執,而相伺,若鬼谷子所謂抵巇者。三者辭義不同而皆利於用。上文云「言,口之利也」,又云「諾,不一利用。」此以「服執誽」為言之利,與彼義蓋略同。

96 經上:
巧轉則求其故。「轉」當為「傳」,聲同字通。說云「觀巧傳法」是也。故,謂舊所傳法式。《國語·齊語》云「工相語以事,相示以巧」,《考工記》云「知者創物,巧者述之。」傳法求故,即所謂述也。此與下文「法同則觀其同,法異則觀其宜」,句法正同,說亦并為一條釋之。畢、張讀「巧轉」為句,「則求其故大益」為句,並繆。

97 經上:
法同則觀其同。禮記·少儀》云「工依於法」。

98 經上:
法異則觀其宜。

99 經上:
止,因以別道。謂道有宜止者,有不宜止者,因事以別也。與《經下》「止類以行」之義亦略同。張云:「此句文法特與下篇首句相偶,疑下篇錯簡。」案:張說未塙。讀此書旁行。張云:「此舉例,下篇讀亦旁行。」

100 經上:
無非。畢云:「《說文》云『非,違也,從飛下,取其相背。』言此篇當旁行讀之,即正讀,亦無背於文義也。此篇舊或每句兩截分寫,如新考定本。故云旁行可讀。」楊云:「『無非』三字經文。」案:楊說是也,畢釋無非為無背之義,非是。無非。謂聖人以正道,有所非,與無所非同。說云「若聖人有非而不非」,即釋此經,可證。惟「讀此書旁行」五字,為後人校書者附記篇末,傳寫者誤羼入正文,又移箸於「無非」三字之上,而其義遂莫能通矣。又案此經云「正無非」,說則云聖人不非,義雖可通,而「正」「聖」二文究不甚合。竊疑此「正」亦當作「聖」。集韻四十五勁云「聖,唐武后作●」,今所見唐岱岳觀碑則作「●」,蓋從長從正從王。「●」即「正」也,集韻字形微訛,此書「正」字皆用武后所製作「●」,此「聖」字或亦本作「●」,壞脫僅存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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