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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兵部二十七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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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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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法令:
《孫子》曰:法者,曲制官道主用也。曲制者,部曲幡幟金鼓之制也。官者,百官之分用也。道者,糧路也。主用者,主軍費用。卒未專親而罰之則不服,不服則難用也。卒已親附而罰不行者,則不可用也。故合之以文,齊之以武,文仁武法。是謂必取,文恩武罰。令素行以教其人也,令素行則人服;令素不行則人不服。令素信著者,與眾相得也。厚而不能使,愛而不能令,亂而不能理,譬如驕子,不可用也。言恩不可純任,還為已害。

2 法令:
《左傳》曰:晉侯之弟揚干亂行於曲梁,行,軍次也。魏絳戮其仆。仆,御也。晉侯怒,謂羊舌赤曰:「合諸侯以為榮也,揚干為戮,何辱如之?必殺魏絳,無失也!」赤對曰:「絳無二志,事君不避難,有罪不避刑,其將來辭,何辱命焉?」言終,魏絳至,授仆人書,仆人,晉侯御仆也。將伏劍。士魴,張老止之。公讀其書曰:「君乏使,使臣斯司馬。斯,此。臣聞師眾以順為武,順莫敢違。軍事有死無犯為敬。守官行法,雖死不敢有違。君合諸侯,臣不敢不敬,君師不武,執事不敬,罪莫大焉。臣懼其死,以及揚干,無所逃罪。懼自犯不武不敬。不能致訓,至於用鉞。用鉞斬揚干之仆。臣之罪重,敢有不從,以怒君心,言不敢不從戮也。請歸死於司寇。」致尸于司寇使戮也。公跣而出,曰:「寡人之言,親愛也。吾子之討,軍禮也。寡人有弟,不能教訓,使干大命,寡人之過也。子無重寡人之過,聽降死為重過。敢以為請。」請使無死。晉侯以魏絳為能以刑佐民矣,反役,與之禮食,使佐新軍。令欲顯絳,故特為設禮食。

3 法令:
《史記》曰:齊景公時,晉伐阿、鄄,阿,今濟陽郡東阿縣。鄄,音絹,今濮陽郡鄄城縣。而燕侵河上,齊師敗績。嬰乃薦司馬穰苴,文能附眾,武能威敵。齊景公召穰苴,與語兵事,大說之,以為將軍,將兵捍燕、晉之師。穰苴曰:「臣素卑賤,擢之閭伍之中,加之大夫之上,士卒未附,百姓弗信,人微權輕,愿得君之寵臣,國之所尊者以監軍,乃可。」於是景公許之,使莊賈往。穰苴既辭,與賈約曰:旦日日中,會於軍門。「穰苴先馳至軍,立表下漏待賈。賈素驕貴,不甚急;親戚送之,留飲。日中而賈不至。苴仆表決漏,入,行軍勒兵,申明約束。約束既定,夕時,莊賈乃至。穰苴曰:」何后期為?「賈謝曰:」不佞大夫親戚送之,故留。「穰苴曰:」將受命之日則忘其家,臨軍約束則忘其親,援桴鼓之急則忘其身,今敵國深侵,邦內騷動,士卒暴露於境,君不安席,百姓之命皆懸於君,何謂相送乎!「召軍正問曰:」軍法后期者雲何?「對曰:」當斬。「遂斬莊賈以徇三軍。三軍之士皆震慄。燕、晉之師聞之,悉引而歸,皆復所侵之地。
又曰:孫武以兵法見於吳王闔閭。闔閭曰:「子之十三篇,吾盡觀之,可以小試勒兵乎?」對曰:「可。」闔閭曰:「可試以婦人乎?」曰:「可。」於是許之,出宮中美人,得百八十人。孫子分二隊,以王之寵姬二人各為隊長,皆令持戟,令曰:「汝知爾心與左右手背乎?」婦人曰:「知。」武曰:「前,則視心;左,視左手;右,視右手;後,即視背。」婦人曰:「諾。」約束既畢,乃設鐵鉞,即三令五申之。於是鼓之右,婦人大笑。武曰:「約束不明,申令不熟,將之罪也。」復三令五申而鼓之左,婦人復大笑。孫子曰:「約束不明,申令不熟,將之罪也。既已明而不如法者,吏士之罪也。」乃欲斬左右隊長。吳王從臺上觀,見且斬愛姬,大駭,趣使使下令曰:「寡人已知將軍能用兵矣。寡人非此二姬,食不甘味,愿勿斬也。」武曰:「臣已受命為將,將在軍,君命有所不受。」遂斬隊長二人以徇,用其次為隊長。於是復鼓之。婦人左右前後跪起皆中規矩繩墨,無敢出聲者。於是武使使報王曰:「兵既整齊,王可試下觀之,惟王所欲用之,雖赴水火猶可也。」吳王曰:「將軍罷休就舍,寡人不愿下觀。」武曰:「王徒好其言,不能用其實。」於是闔閭知孫子能用兵,卒以為將。西破強楚,入郢,北威齊晉。
又曰:文帝立後六年,匈奴大入邊。乃以宗正劉禮為將軍,軍霸上;祝滋侯徐厲為將軍,軍棘門;以河內守周亞夫為將軍,軍細柳;以備胡。上自勞軍,至灞上及棘門軍,直馳入,將軍下騎送迎。已而之細柳,軍士吏被甲,銳兵刃,彀弓弩,持滿。天子先驅至,不得入。先驅曰:「天子且至!」軍門都尉曰:「軍中但聞將軍令,不聞天子詔。」居無何,上至,又不得入。於是上乃使持節詔將軍:「吾欲入勞軍。」亞夫乃傳言開壁門。士卒謂從車騎曰:「將軍約束,軍中不得驅馳。」於是天子乃案轡徐行。至軍中營,將軍亞夫持兵揖曰:「介胄之士不拜,請以軍禮見。」應劭曰:禮,介者不拜也。天子為動容軾車,使人稱:「皇帝敬勞將軍。」成禮而去。既出軍門,群臣皆驚。文帝曰:「嗟乎,此真將軍矣!曩者霸上、棘門軍,若兒戲耳,其將固可襲而虜也;至於亞夫,可得而犯耶!稱善者久之。

4 法令:
《後漢書》曰:祭遵從征河北,為軍市令。舍中兒犯法,遵格殺之。光武怒,命收遵。時主簿陳副諫曰:「明公常欲眾軍整齊,今遵奉法不避,是教令所行也。」光武乃貰之,貰猶赦也。以為刺奸將軍。謂諸將曰:「當備祭遵!吾舍中兒犯法尚殺之,必不私諸卿。

5 法令:
謝承《後漢書》曰:張溫以司空加車騎將軍,征韓遂。丙辰,引溫見於崇德殿,溫以軍禮,長揖不拜。

6 法令:
《魏志》曰:曹仁,字子孝。少時不修行檢,及長為將,嚴整奉法,常置科於左右,案以從事。

7 法令:
《吳志》曰:呂蒙圖關羽,定南郡,盡得羽及將士家屬。蒙撫慰,約令軍中不得干歷人家,有所求取。蒙麾下士,是汝南民,取民家一笠,以覆官鎧。雖公物,蒙猶以為犯軍令,不可以鄉里故廢法,遂垂涕斬之。

8 法令:
《晉書·李特載記》曰:益州刺史趙廞以李庠為威寇將軍,使斷北道。庠素東羌良將,曉軍法,不用麾幟,舉矛為行伍,斬部下不用命者三人,部陣肅然。

9 法令:
蕭子顯《齊書》曰:李安民為徐州城局參軍,王回素為安民所親,盜絹二匹,安民流涕於門斬之,厚為殮祭,軍府皆震服焉。

10 法令:
《北史》曰:后魏孝文車駕南征,以宋弁為司徒、東道副將軍。人有盜馬靽者,斬而徇。於是三軍震懼,莫敢犯法。
又曰:后魏安定王休車駕南伐,領大司馬。孝文親行諸軍,遇休以三盜人徇六軍將斬之,有詔赦之,休執曰:「不斬何以息盜。」詔曰:「王者之體亦有非常之澤,雖違軍法,可特原之。」休乃奉詔。帝謂司徒馮誕曰:「大司馬嚴而執法,諸軍不可不慎。」於是六軍肅然。

11 法令:
《唐書》曰:闞棱容貌魁岸,勇而多力。每臨陣,手持大刀,長一丈,一舉輒斃數人,前無當者。及杜伏威據有江淮之地,兵皆出自群賊,類多放縱,有相侵奪者,棱必殺之,雖親故無所舍,令行禁止,路不拾遺。后從伏威入朝,拜左領軍將軍。輔公祐之反也,棱從軍討之。及與陳正通相遇,方接戰,棱脫兜鍪謂賊眾曰:「汝不識我邪?何敢來戰!」其眾多棱舊之所部,由是各無斗志,或有遙拜者,賊師遂潰。
又曰:竇軌初入蜀,將其甥從軍,以為心腹。嘗夜出,呼之不以時至,因斬之。將吏重足而立,見之者莫不股慄。
又曰:哥舒翰好讀《左氏春秋》及《漢書》,疏財重氣,士多歸之。河西節度王忠嗣以為大計軍副使。安思順為大使,翰常怏怏不能下之,忠嗣遂使翰別為將,討吐蕃于新城,以同戴副使為副。副使不為翰用,頗沮之,翰怒甚,脫甲撾殺之,投其尸於坑中,軍中股慄。
又曰:馬燧討李懷於光河中,帥步騎三萬次於絳。乃分兵收夏縣,略稷山,撥龍門,降其將馮萬興、任象王。燧以兵圍攻絳州,拔其外城,其夜偽刺史王克同與大將達奚小進棄城走,降其眾四千人。又遣大將李自良、谷秀分兵略定聞喜、夏縣、萬泉、虞鄉、永樂、猗氏六縣,降其將辛兟音詵。及兵五千人。谷秀以犯令虜士女,斬之以徇。
又曰:德宗幸奉天,詔以李晟為神策行營節度使。晟軍令嚴肅,所過樵采無犯。自河中田蒲津而軍渭北,壁東渭橋以逼朱泚。時劉德信將神策兵救襄城,敗於扈澗,聞難,率餘軍前次渭南,與晟合軍。軍無統一,晟不能制,德信因至晟軍,晟乃斬之。復以數騎入德信軍中,撫勞軍士,無敢動者。晟既并德信軍,軍益振。
又曰:李晟收復都城,朱泚乃與妻子及姚令言、張庭芝等數千騎西走涇原,餘兵靡散。晟乃入,抵丹鳳門,舍軍於外朝。晟處於右金吾伏舍下令曰:「軍中五日不得通家問,違者斬之。」遣京兆尹李齊運告諭於眾,百姓安堵,秋毫無犯。尚可孤軍人有擅取馬者,晟大將高明曜擄賊女妓一人,司馬伷音胄。取賊馬二匹,晟立斬之。軍士皆脅息,莫敢仰視。翌日,晟以露布聞,上覽之感泣,百官皆出涕。因上壽稱萬歲,曰:「李晟虔奉聖謨,蕩滌凶慝。然古之樹勛,力復都邑者,往往有之;至於不驚宗廟,不易市肆,長安人不識旗鼓,安堵如初,三代以來,未之有也。」上笑曰:「天生李晟,為社稷萬人,不為朕也。」百官再拜而退。
又曰:永貞元年冬,劉辟阻兵,朝議討伐,宰臣杜黃裳以為獨任高崇文可以成功。元和元年春,拜檢校工部尚書兼御史大夫,充左神策行營節度使,兼統左右神策、奉天鱗游諸鎮兵討辟。時宿將專征者甚眾,人人自謂當選,及詔出大驚。崇文在常武,練卒五千,常若寇至。及是,中使至長武,卯時宣命,而辰時出師五千,器用無闕者。軍至興元,軍中有折逆旅之匕箸者,斬之以徇。從閬中入,遂卻劍門之師,解梓潼之圍。
又曰:高崇文平劉辟,王師入成都,介士屯於大造,軍令嚴肅,珍貨山積,市井不移,無秋毫無犯。
又曰:郗士美為昭義節度使。朝廷討王承宗,士美遣兵馬使王獻領卒一萬為前鋒。獻凶惡恃亂,逗撓不進,遽令召至,數其罪斬之。下令曰:「敢后出者斬!」士美親鼓之。兵既合,而賊軍大敗,下三營,環柏鄉,屢以捷聞。上大悅曰:「吾固知士美之能辦吾事。」於時四面七、八鎮兵共十餘萬,以環鎮、冀,未有首功,多犯法。士美兵士勇敢畏法,聲甚振,承宗大懼,指期有破亡之勢,會詔班師,至今兩河間稱之。
又曰:李師道攻徐,徐將王智興敗賊壁,獲美妾。智興懼軍士爭之,乃曰:「軍中有女子,安得不敗?此雖無罪,違軍法也。」即斬之以徇。

12 法令:
《韓子》曰:吳起為魏武侯西河之守,奏有小亭臨境,吳起欲攻之。乃倚車轅於北門外,而令之曰:「有能徙此南門之外,賜之上田上宅。」民莫之徙也。或有徙之者,遂賜之如令。俄又置一石赤黍於東門之外,而令之曰:「有能徙之於西門之外者,賜之如初。」民則爭徙之。乃下令曰:「明日攻亭,有能先登者,仕之國大夫,賜之上田上宅。」民爭上。於是攻亭,一朝而拔之。

13 法令:
《尉繚子》曰:古之善用兵者,能殺卒之半,其次殺其十三,其下殺其十一。殺其半者威立海內,殺其十三者力加諸侯,殺其十一者令行士卒。故曰百萬之眾不斗,不如萬人之尸;萬人之死,不如百人之賊。賞明如日月,信比如四時,令嚴如斧鉞,而出卒有不死者,未嘗聞也。

14 法令:
《六韜》曰:武王問:「將,何以為威?」太公曰:「殺一人而萬人懼者,宜殺之。殺一人,三軍不知,雖多殺,其將不重也。」

15 法令:
《淮南子》曰:勾踐決一獄不辜,援龍淵而切其股,血流至足。故戰,武士必死。

16 法令:
《魏武軍令》曰:兵欲作陣對敵營,先白表,乃引兵就表而陣。皆無歡嘩,明聽鼓音,旗幡麾前則前,麾后則后,麾左則左,麾右則右。不聞令而擅前后左右者斬。伍中有不進者,伍長殺之;伍長不進,什長殺之;什長不進,都伯殺之。督戰部曲,將拔刃在后,察違令不進者斬之。一部受敵,餘部有不進救者斬之。

17 法令:
《武侯兵法》曰:軍有七禁:一曰輕,二曰慢,三曰盜,四曰欺,五曰背,六曰亂,七曰誤。此治軍之禁也。若期會不到,聞鼓不行,乘寬自留,回避務止,初近而後遠,喚名而不應,軍甲不具,兵器不備,此謂輕軍。有此者斬之。受命不傳,傳之不審,以惑吏士,金鼓不聞,旌旗不睹,此謂慢軍。有此者斬之。食不廩糧,軍不部兵,賦賜不均,阿私所親,取非其物,借貸不還,奪人頭首級以獲功名,此謂盜軍。有此者斬之。變易姓名,衣服不鮮,金鼓不具,兵刃不磨,器仗不堅,矢不著羽,弓弩無弦,主者吏士法令不從,此謂欺軍。有此者斬之。聞鼓不行,叩金不止,按旗不伏,舉旗不起,指麾不隨,避前在后,縱發亂行,折兵弩之勢,卻退不斗,或左或右,扶傷舉死,因託歸還,此謂背軍。有此者斬之。出軍行將,士卒爭先,紛紛擾擾,軍騎相連,咽塞道路,后不得前,呼喚喧嘩,無所聽聞,失行亂次,兵刃中傷,長將不理,上下縱橫,此謂亂軍。有此者斬之。屯營所止,問其鄉里。親近相隨,共食相保,呼召不得,越入他位,干誤次第,不可呵止,度營出入,不由門戶,不自啟白奸邪所起,知者不告,罪同一等,合人飲食,阿私所受,大言驚語,疑惑吏士,此謂誤軍。有此者斬之。

18 法令:
《衛公兵法》曰:古之善為將者,必能十卒而殺其三,次者十殺其一。三日威振於敵國,一日令行於三軍。是知畏我者不畏敵,畏敵者不畏我。如曰:盡忠益時、輕生重節者,雖仇必賞;犯法怠惰、敗事貪財者,雖親必罰;服罪輸情、質直敦素者,雖重必舍;游辭巧飾、虛偽狡詐者,雖輕必戮。善無微而不贊,惡無纖而不貶,斯乃勵眾勸功之要術也。昔馬謖兵敗,葛亮對泣而誅;鄉人盜笠,呂蒙先涕而後斬;馬逸范麥,曹公割發而自刑;兩椽辭屈,黃蓋詰問而俱戮。故知威克其愛,雖少必濟;如愛勝其威,雖多必敗。蓋賞罰不在重,在必行;不在數,在必當。故《尉繚子》曰:「吳起與秦人戰,戰而未合,有一夫不勝勇,乃怒而前,獲首而返。吳起斬之。吏曰:『此壯士也,不可斬。』吳子曰:『雖壯士,不從令者必斬之。』
又曰:褰旗斬將,陷陣摧鋒,上賞。破敵所得資物仆馬等,并給戰士。每收陣之後,禆將虞候輩收斂,付總管均分之。與敵斗,旗頭被傷,救得者重賞。漏泄軍情,斬之;背軍逃走,者斬之;后期戰而,斬之;有故不坐。行列不齊、旌旗不整、金革不鳴,斬之;與敵私交通,斬之;言語書疏并同。或說道釋、祈禱鬼神、陰陽卜筮、災祥訛言以動眾心,并與其人往還言議,斬之;無故驚軍,叫呼奔走,謬言煙塵,斬之;凡令覘候,或更相推托,謬說事宜,兼復漏泄者,斬之;吏士所經歷侵掠者,斬之;奸人妻女及將婦女入營,斬之。不戰而降敵,沒其家。凡有私仇須先言,令其避仇;若不言,因戰陣報復者,斬之。布陣旗亂,吏士驚惶,罪在旗頭,斬之。陣定或輒進退,或對敵亂行者,前后左右所平之行便,斬之。或有弓弩已注,矢而回顧者,或干行失位者,后行斬之。前行不動,行斬于失之行。守圍不固,一火及主吏并斬之。遇敵攻圍危急,若前后左右部隊不救致陷者,全部隊皆斬之。為敵所乘,失旗鼓節鉞,者全陣斬之。戰敵,旗頭被敵殺,爭得尸首免坐;不得者,一旗并斬之。凡戰敵失主將,隨從者皆斬之。一將遇御敵,裨將己下等羌主率不齊力同戰、更相救助者,任便斬之。吏士雖破敵,濫行戮殺,發冢焚廬,踐稼穡、伐樹木者,斬之。擒獲敵人,或有來降者,直領見總帥,不得輒訪問敵中事,若違因而漏泄者,斬之。破敵先虜掠者斬之。入敵境同。凡隱欺破虜所收獲及吏士身死有欺隱其資物兼違令不收恤者斬之。違總帥一時之令,者斬之。

URN: ctp:taiping-yulan/296